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特28号
申请人:李世琴,女,193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李世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陆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世琴称,其夫陆奇,男,193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身份证号码。李世琴称,陆奇于2018年9月20日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检查确诊为重度阿尔茨海默症,为确保其正常维护及行使其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陆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世琴为监护人。
经审查,陆奇与李世琴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为陆扬、陆晓云。陆奇父母已经去世。
申请人李世琴称,陆奇年轻时身体很好,2001年患有甲状腺癌,做了头部放疗。2002年开始记忆有点恍惚。2018年9月诊断为重度阿兹海默症。目前癌症转移至髋关节,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行走。
李世琴当庭表示其愿意担任陆奇的财产代管人。陆扬、陆晓云当庭表示同意李世琴担任陆奇的财产代管人。
经申请人申请,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陆奇的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对陆奇进行精神检查,并作出分析说明:被鉴定人陆奇自幼发育正常,大学本科学历。××家族史。近五、六年来记忆力下降逐渐加重,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等。精神检查时见被鉴定人陆奇卧于床上,问话不能正确回答,智能、记忆严重受损,无任何情感反应流露。鉴定组认为:被鉴定人陆奇的上述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阿尔采默氏病痴呆老年型”的诊断标准。受××影响,被鉴定人陆奇的智能、记忆严重受损,已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4-2018》的评定标准,被鉴定人陆奇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于2019年6月5日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9]青精鉴字第0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性痴呆老年型;2、无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陆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世琴作为陆奇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