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礼与刘兆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0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568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5684号
原告:张成礼,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斐,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兆泼,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张成礼与被告刘兆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礼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斐,被告刘兆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成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兆泼拖欠劳务费52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张成礼受雇于刘兆泼,在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工地从事运输工作。工地完工后,刘兆泼一直未支付报酬,2016年2月7日,杨福太为原告出具欠条,注明欠原告车费5284元。2019年3月15日刘兆泼在欠条上签字确认。
刘兆泼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刘兆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成礼528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兆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伟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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