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206号
申请人:苏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战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苏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战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苏某1称,被申请人战某1系申请人的儿子。战某1的父亲战某2死亡,战某1与前妻离婚,无子女。战某1,2019年3月因脑溢血导致瘫痪,不会说话。为此申请鉴定战某1精神状况,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苏某1系战某1母亲。战某1的父亲战某2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战某1与前妻离婚,无子女。战某1,2019年3月因脑溢血导致瘫痪,不会说话,住院治疗中。现申请人苏某1申请宣告战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战某1的监护人。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战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津津实(2019)精神病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战某1目前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战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苏某1为战某1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