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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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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传奎,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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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4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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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9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张传奎醉酒后驾驶鲁HXXXXX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延安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路与延安二路路口东侧时,因刹车不及时与其车前方正在等信号的孟某驾驶的黑色轿车鲁BXXXXX后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报警后,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张传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张传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100ml。后被告人张传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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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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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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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张传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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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传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传奎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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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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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传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取保候审期间刑期顺延。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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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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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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