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3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540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凯东,男,1979年2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52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杨凯东酒后驾驶鲁BX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重庆南路东向西行驶至雁山立交桥西侧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杨凯东现场酒精呼气测试216mg/100ml,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后被告人杨凯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杨凯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凯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凯东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凯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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