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28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213号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本市崂山区张家下庄出租屋,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桂家村南岭屯。2016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捕诉刑诉(2019)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16日1时许,至本市崂山区张村河污水处理厂门口玉龙路南侧路边,持砖头砸碎白广燕的鲁B号小型客车后挡风玻璃,钻至车内窃得人民币15000余元、万宝龙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855元)。经鉴定,鲁B号途锐小型客车受损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1083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1时许,至本市崂山区玉龙路污水处理厂门口南侧路边,以上述方式从王申申的鲁B号小型客车内窃得人民币约30元、从张文静的鲁B号小型客车内窃得茶叶1盒;至本市崂山区科苑经四路海克斯康公司门前对面马路,以上述方式从董夫光的鲁B号小型客车内窃得人民币100余元;至本市崂山区株洲路中韩街道办事处南侧路边,以上述方式从刘涛的鲁B号小型客车内窃得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鲁B号车、鲁B号车、鲁B号车、鲁B号车受损后挡风玻璃分别价值人民币483元、679元、2293元、26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凌晨,至本市崂山区张家下庄张村河北岸玉龙路南侧路边,以上述方式从张丛的鲁B号小型客车内窃得南京炫赫门细支香烟7盒。经鉴定,鲁B号轿车后挡风玻璃受损价值人民币87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冶福君的证言,被害人白广燕、王申申、张文静、董夫光、刘涛、张丛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频光盘,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法医物证检验,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与公安机关从鲁B号车上提取的血迹经DNA检验,似然率为3.48×1018。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崂山区张家下庄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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