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玖孟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2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49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49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玖孟,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XXX121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户籍地青岛市崂山区大麦岛居委会1703号,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麦岛家园5号楼705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454号

指控事实

2019年4月12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于玖孟醉酒后驾驶鲁B7XXXR号型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东六路丰盛路路口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2 mg/100ml,经检测,被告人于玖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 mg/100ml。后被告人于玖孟在交警市北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于玖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玖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玖孟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玖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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