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存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2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852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852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存丽,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执未刑诉〔2019〕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存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存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林存丽驾驶鲁Q×××××/鲁Q×××××重型罐式半挂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巨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台北路路口右转弯时,与范某1骑行的自行车顺行在前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范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范某1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林存丽负事故全部责任,范某1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范某1的法定代理人范某2、张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林存丽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存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存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下,可以判处缓刑。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林存丽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被告人林存丽在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且未离开事故现场,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17日,林存丽自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林存丽在法律规定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11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书面的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存丽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存丽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存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无重新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存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毕明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凌志
书记员王晓璐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