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爱美、李娜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2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33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33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爱美,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金涛,山东庆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娜,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任兵,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俊升,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爱美、李娜、薛俊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爱美及其辩护人刘金涛,被告人李娜及其辩护人任兵,被告人薛俊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韩爱美带领被告人李娜、薛俊升等人至XX市XX区XX路XX号X楼张某经营的“XXX餐厅”内,欲强行搁置物品遭到张某及店内员工的阻拦,被告人韩爱美遂指使李娜、薛俊升等人共同对“XXX餐厅”内的部分物品、装饰进行毁坏,被损毁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7199元。后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爱美、李娜、薛俊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爱美系主犯,李娜、薛俊升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爱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爱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及相关事实没有异议,并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李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娜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李娜减轻处罚。
被告人薛俊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韩爱美带领被告人李娜、薛俊升等人至XX市XX区XX路XX号X楼张某经营的“XXX餐厅”内,欲强行搁置物品遭到张某及店内员工的阻拦,被告人韩爱美遂指使李娜、薛俊升等人共同对“XXX餐厅”内的部分物品、装饰进行毁坏。经鉴定,被损毁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7199元。2018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青岛市市北区桑梓路11号205户网店内将被告人韩爱美、李娜、薛俊升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爱美、李娜、薛俊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韩爱美、李娜、薛俊升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李某1、李某2、杨某、李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工程预算书,发票,合同,收据,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价格认定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爱美、李娜、薛俊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爱美、李娜、薛俊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韩爱美、李娜、薛俊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爱美系主犯,被告人李娜、薛俊升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李娜、薛俊升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韩爱美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提交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青岛市市北区价格认证中心接受本案侦查机关委托,根据法律规定,依据委托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对XXX餐厅内部分物品、装饰被损毁的价值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并附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对上述鉴定意见应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韩爱美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提交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由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员及见证人签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爱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三、被告人薛俊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四、责令被告人韩爱美、李娜、薛俊升向被害人张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七千一百九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家强
人民陪审员  葛增荣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稳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