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龙涛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2019-05-2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516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51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楚龙涛,男,1983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49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楚龙涛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海岸路南向北行驶至党史纪念馆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楚龙涛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在送检的楚龙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mg/100ml。后被告人楚龙涛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楚龙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龙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楚龙涛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楚龙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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