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催11号
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2号绮丽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明耀。
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银行汇票(号码10400042/21972207,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11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30日,出票金额52165元,收款人苏州汇能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芃芃
审判员 乔 青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