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737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1,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个体。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某,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祥和盛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某,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女,1980年4月9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苟某某,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某某,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管某某,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务工。2015年4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3,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解某,男,1999年6月7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某某,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田某某、王某2、解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田某某、王某2、解某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初至2018年4、5月份期间,何某向被告人王某某1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失联,王某某1遂与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1谋划,等何某回来后抓住何某逼其还钱。2018年11月25日晚,王某某1得知何某要回租房处的消息后,遂电话告知了王某某2、王某1二人,后王某1纠集了被告人田某某、王某2,王某2又纠集了逄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解某一同赶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社区何某的租房处,以上人员在凤凰社区楼下聚集后,共同谋划等何某回来后如何控制何某并向其索要欠款的具体事宜。当晚11时许,何某回到凤凰社区21号楼2单元302室自己的租房处,先是王某某1借机进入何某的租房内,并发出信号,王某某2、王某1、王某2、田某某、解某等人遂闯入凤凰社区21号楼2单元302室内,后逄某接到解某通知与陈某1两人赶至现场,王某1等人采取勒脖子、抓手、抓胳膊等手段将何某按倒在卧室床上,并对何某进行殴打逼其还钱,后又将何某控制在王某1的商务车内逼其外出筹钱还款,期间不允许何某离开住处或者车上。26日下午王某1通过王某2联系到吴某(另案处理),吴某又纠集了陈某2(另案处理),后陈某2又纠集了李某2(另案处理),吴某将该二人送至凤凰社区找到王某1,让该二人听从王某1的安排后自行离开。至2017年11月27日10时许王某1等人非法限制何某人身自由长达34小时左右。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田某某、王某2、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田某某、王某2、解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王某2、解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田某某、王某2、解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判处田某某、王某2、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1系自首;2、被害人存在过错;3、被告人王某某1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1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王某1系初犯、偶犯;3、被害人存在过错4、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2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王某某2系初犯;3、被告人王某某1系从犯。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田某某系初犯;3、被告人田某某系从犯。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2系自首;2、被告人王某2系从犯。
被告人解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解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解某系从犯;3、被告人解某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至2018年4、5月份期间,何某向被告人王某某1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失联,王某某1遂与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1谋划,等何某回来后抓住何某逼其还钱。2018年11月25日晚,王某某1得知何某要回租房处的消息后,遂电话告知了王某某2、王某1二人,后王某1纠集了被告人田某某、王某2,王某2又纠集了逄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解某一同赶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社区何某的租房处,以上人员在凤凰社区楼下聚集后,共同谋划等何某回来后如何控制何某并向其索要欠款的具体事宜。当晚11时许,何某回到凤凰社区21号楼2单元302室自己的租房处,先是王某某1借机进入何某的租房内,并发出信号,王某某2、王某1、王某2、田某某、解某等人遂闯入凤凰社区21号楼2单元302室内,后逄某接到解某通知与陈某1两人赶至现场,王某1等人采取勒脖子、抓手、抓胳膊等手段将何某按倒在卧室床上,并对何某进行殴打逼其还钱,后又将何某控制在王某1的商务车内逼其外出筹钱还款,期间不允许何某离开住处或者车上。26日下午王某1通过王某2联系到吴某(另案处理),吴某又纠集了陈某2(另案处理),后陈某2又纠集了李某2(另案处理),吴某将该二人送至凤凰社区找到王某1,让该二人听从王某1的安排后自行离开。至2017年11月27日10时许王某1等人非法限制何某人身自由长达34小时左右。
另查明,王某2、田某某分别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均于2018年11月29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警依法对二人传唤审查,该二人均对自己非法拘禁何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解某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滨海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田某某、王某2、解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同案被告人逄某、陈某1、吴某、陈某2、李某2的供述、证人耿某、许某、孙某、李某1等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田某某、王某2、解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要求到现场处置要债纠纷,后将被告人王某某1和王某1带至公安机关,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2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传唤,但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2、田某某、王某2、解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在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不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2、田某某、王某2、解某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田某某、解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综合本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某某、王某2、解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王某某2、田某某、王某2、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被告人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旭晶
审判员 王德成
审判员 欧晓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