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8473号
原告:周成慧,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周成慧之母,住址同上。
被告:杨润东,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周成慧与被告杨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成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润东偿还借款50000元、逾期利息19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000元);2、杨润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杨润东向周成慧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周成慧多次催要,杨润东未偿还。
杨润东未出庭,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据1份及视频1份,证明杨润东向周成慧借款50000元。
对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2017年5月,杨润东出具借据1份,载明:杨润东向周成慧借款50000元,此款在2017年10月1日内全部还清。如到期不还款按每天支付100元罚金,并且将欠款还清;2017年5月,杨润东出具收条1份,载明:杨润东收到周成慧交来的50000元。庭审中,周成慧称,杨润东未偿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周成慧提交的借据、收条能够证明其与杨润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杨润东应承担偿还借款50000元的责任。对该欠款数额杨润东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其付款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周成慧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对逾期偿还借款约定了罚金,但该罚金数额超过年利率24%,故杨润东应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周成慧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杨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据已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润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成慧借款50000元及从2017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杨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杨润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