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悦福顺筛网店与崔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2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343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3438号
原告:李沧区悦福顺筛网店,经营场所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5-1号。
经营者:张福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钢,山东罗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洁,山东罗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传波,男。
原告李沧区悦福顺筛网店与被告崔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洁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传波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89357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青建宜昌新苑工程,自2017年3月起向原告购买施工材料。双方于2018年9月30日对账,被告欠付原告材料款89357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不予理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崔传波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建宜昌路材料对账单》,显示原告为供货方,被告未收货方,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4日,货款合计94357元。该对账单未约定支付时间。2018年10月14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经营者张福利转账支付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已与原告签订对账单,认可欠付材料款94357元,该款项应向原告支付。现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5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材料款89357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未约定支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现原告以起诉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予偿还,应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19年3月19日)起的利息。利息应以8935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传波支付原告李沧区悦福顺筛网店材料款89357元;
二、被告崔传波支付原告李沧区悦福顺筛网店逾期利息,利息以8935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1017元,由被告崔传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