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特24号
申请人:李锡宁,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李锡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白芙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锡宁称,其母白芙蓉,女,192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小学文化,系青岛卷烟厂退休工人,身份证号码。李锡宁称,因母亲已92岁高龄,罹患老年痴呆多年,长期卧床,大小便失禁,吃饭需流食喂养,一餐2小时以上,身体无法动弹,处于身体及精神全部失能状态。2018年市医保已鉴定其为最高一级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白芙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锡宁为白芙蓉的监护人。
经审查,白芙蓉和李怀成婚后生育二女一子,长女李锡宁、长子李锡伟、次女李锡萍(平)。李怀成于2000年3月30日去世。白芙蓉的父母早已经去世。
申请人李锡宁称,白芙蓉年轻的时候身体很好,性格外向。60岁的时候,开始小脑慢慢开始萎缩,老年痴呆,后来慢慢加重,目不能说话,生活不能自理、无意识。十年之前大小便失禁。
李锡宁当庭表示其愿意担任白芙蓉的财产代管人。李锡伟、李锡萍(平)当庭表示同意李锡宁担任白芙蓉的财产代管人。
经申请人申请,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白芙蓉的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对白芙蓉进行精神检查,并作出分析说明:1、精神状态分析:据调查材料,被鉴定人白芙蓉既往××年轻的时候很好,××,性格外向。60岁的时候,开始小脑慢慢萎缩,“老年痴呆”逐渐加重,目前不能说话,生活不能自理,精神检查:老年女性,意识清,接触差,问话不答,思维阻止,不理解问话的意义,躺于床上,身体屈曲状,臀下垫尿布,对问话无任何反应,不能表达自己的想法,记忆力、智能全面受损,面无表情,情感淡漠,意志缺乏。综上所述,根据病史、临床特点及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白芙蓉符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F00“血管性痴呆”之诊断。
2、民事行为能力分析:被鉴定人白芙蓉因患血管性痴呆,其认知功能严重损害,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鉴定小组认为被鉴定人白芙蓉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9]青精鉴字第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白芙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锡宁作为白芙蓉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