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蔡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24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2民初667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初667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8号。
主要负责人:张湧,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换鸽,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晓红,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青岛分行)诉被告蔡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青岛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换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晓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晓红偿还借款本金456702.44元及利息、罚息255609.72元(截至2018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蔡晓红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639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6日,被告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银联商务”与原告在线签订《浦发银行-银联商务天天富POS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期限6个月,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年利率为10.235%,逾期罚息上浮50%,每月16日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50万元。因被告违约多次欠息,2015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15年11月29日结清全部本息,但被告未履行该承诺。
蔡晓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3月16日,蔡晓红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银联商务”与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在线签订《浦发银行-银联商务天天富POS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向蔡晓红借款50万元,期限6个月,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年利率为10.235%,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每月16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合同还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等,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依约发放贷款50万元。蔡晓红按月付息,但合同到期后,蔡晓红没有依约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7月16日,尚欠本金456702.44元、利息和罚息合计255609.72元。
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693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自己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与蔡晓红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依约放款后,蔡晓红未依约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浦发银行青岛分行有权主张合同项下的欠款本金、利息和罚息。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主张律师费损失,系其实际损失,且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蔡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6702.44元,利息和罚息合计255609.72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蔡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3693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887元,由蔡晓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恩华
人民陪审员  王孝筠
人民陪审员  李淑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晗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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