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2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867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867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高中文化,外贸销售,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XXXXX的莲花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隐珠办事处小兰东村南头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呼气检测,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经血液检测,在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郑路川

书 记 员 薛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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