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21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刑初126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万平,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户籍地山西省闻喜县。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监视居住。2018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葛升俊,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3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平及其指定辩护人葛升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万平自2017年5月起,在本市市南区漳州路16号其经营的开心朦胧百货店内销售伟哥1+1、EXTRA-X男士劲能精华素、ONRNIGHTLOVE、千年野生虫草王、袋鼠精、MaleSexualStimulant、“Viagia”、“Viagia”(盒装)、“CialisTadalafil”等物品,后被查获。
经鉴定,从被告人张万平店内查缴的伟哥1+1、EXTRA-X男士劲能精华液、ONRNIGHTLOVE、千年野生虫草王、袋鼠精、“CialisTadalafil”等6种物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MaleSexualStimulant中检出他达拉非、西地那非成分。
经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伟哥1+1、EXTRA-X男士劲能精华素、ONRNIGHTLOVE、千年野生虫草王、袋鼠精、MaleSexualStimulant六种物品属于食品里添加药品.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Viagia”、“Viagia”(盒装)、“CialisTadalafil”系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万平以上行为分别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并提交了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书及所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食品安全抽检抽样单、青岛捷安信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南食药监函(2017)67号认定意见书、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食药监稽函(2018)20号认定书以及被告人张万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及其营业执照、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
被告人张万平对以上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认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平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又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万平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万平犯罪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万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张万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鹏
人民陪审员  范伟
人民陪审员  于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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