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1121号
原告:朱俊龙,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王昀露,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朱俊龙与被告王昀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俊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昀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昀露偿还朱俊龙借款18902.46元及利息(以18902.4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计算)。事实和理由:朱俊龙与王昀露系高中同学,多年好友,自2017年3月起,王昀露多次以个人、公司等理由向朱俊龙借款,朱俊龙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王昀露转账共计31116.38元,截至庭审之日,王昀露还款共计12213.92,余款始终未予归还。
王昀露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王昀露多次以买烟、订餐、买衣服、偿还信用卡、公司购买物品等理由,要求朱俊龙“发个红包”、“救济一下”、“帮忙付一下”,并承诺“开了工资给你”、“报销之后给你”、“套现给你”。朱俊龙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代为向第三方支付等方式支付款项合计30123.38元,朱俊龙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出让王昀露还款。此外,朱俊龙于2017年5月10日及2018年2月16日分别通过微信向王昀露发送“生日红包”、“过年红包”各520元,合计1040元。
截至2019年4月16日,王昀露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向朱俊龙偿还款项12213.92元。
本院认为,朱俊龙应王昀露的要求支付款项,并多次要求王昀露还款,王昀露作出还款承诺,应视为双方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朱俊龙支付的款项30123.38元应认定为王昀露的借款。朱俊龙发送的“生日红包”、“过年红包”系其主动支付,双方并无借贷之意,该部分款项不应视为借款。王昀露应对剩余借款17909.46(30123.38-12213.92)元承担清偿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7909.4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王昀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昀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朱俊龙借款17909.46元及利息(以17909.4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朱俊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王昀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