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凡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16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刑初752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刑初75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令凡,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南市,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看守所。
辩护人刘丙全、孙瑞杰,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8]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凡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凡及其辩护人刘丙全、孙瑞杰到庭参加了诉讼。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孔令凡以编造为客户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主德梅、张某1、贾某1、董某、谢某1、张某2、王某1、黄某、王某2、李某、兰某、郭某、贾某2、王某3、谢某2、王某4的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和信用贷款,造成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5万余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令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孔令凡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过高;2、被告人案发前退赔20万元;3、被告人孔令凡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孔令凡以编造为客户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通过透支或贷款等方式将被害人主德梅等17人的信用卡内资金刷出并挥霍,造成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356140.24元,其中骗取被害人主德梅217000元、贾某172800元、张某1151700元、刘某327656元、董某63950元、谢某1夫妇59000元、张某230000元、王某145000元、黄某53000元、王某251964.24元、李某25000元、兰某8000元、郭某48000元、贾某252900元、王某369000元、谢某24400元、王某476770元,被告人孔令凡透支他人信用卡后逃匿。
另查明,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孔令凡经公安机关规劝,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破获经过。
(2)个人信用卡账户明细,证实各被害人信用卡被刷数额。其中主德梅银行卡交易明细为中信银行(尾号8671)透支17000元,招商银行(尾号0036)透支10000元,平安银行(尾号6746)透支72000元,农业银行(尾号4308)透支60000元,微粒贷28000元,支付宝贷款30000元,共计217000元;贾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为交通银行(尾号4329)透支21000元,招商银行(尾号3435)透支7500元,光大银行(尾号9758)透支10000元,支付宝转账给孔令凡14300元,11月25日转账10000元,10月22日转账10000元,共计72800元;张某1银行交易明细交易明细为招商银行透支44700元,交通银行透支107000元,共计151700元;刘某银行卡交易明细为交通银行(尾号2957)透支18000元,好享贷业务消费了224656元,中信银行(尾号2880)透支45000元,招商银行透支40000元,共计327656元;董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共计63950元;谢某1交易明细为工商银行透支8000元,陈伟(谢某1丈夫)交通银行透支51000元,共计59000元;张某2的交通银行透支30000元;王某1银行交易明细为华夏银行透支20000元,平安银行透支25000元,共计45000元;黄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贷走备用金53000元;王某2交易明细为支付宝贷65100元,还了13135.76元,共计51964.24元;李某交易明细为平安银行25000元;兰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贷走8000元,还了两期共1333.33元,平安银行贷款40000元,共计48000元;郭某交易明细为支付宝马上贷8000元,平安银行40000元,共计48000元;贾某3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分别透支25000元、8000元,兴业银行透支7000元,交通银行透支12900元,共计52900元;王某5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69000元;谢某2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了12000元,还了7600元,剩余4400元;王某4的中信银行透支41770元,华夏银行透支30000元,平安银行透支5000元,共计76770元。
(3)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主德梅的陈述,证实该通过朋友闫春梅认识了孔令凡,孔令凡称能帮忙刷信用卡额度,后来该又把这件事告诉了其他朋友,他们让该找孔令凡帮他们刷信用额度,一直到2018年1月份,孔令凡都给我们刷信用额度,以前都是刷出钱来都返回去了,2017年11月18日,孔令凡通过该的卡号为62×××46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备用金,刷走60000元,后来备用金还了一部分,还完之后又通过备用金和信用额度刷,信用额度刷走20000元,平安银行一共被刷走80000元。2018年1月4日,孔令凡通过该的卡号为62×××36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刷走9979.5元。2017年11月2日,孔令凡通过该卡号为62×××71的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刷走16800元,一共分了两次,一次是16000元,一次是800元。2018年1月10日,孔令凡通过该的卡号为54×××08的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刷走信用额度37000元,临时额度23000元,一共60000元。分了两次刷走,第一次是2018年1月7日刷走5000元,第二次是2018年1月10日刷走59000元,加上之前两个月刷的没有还完的1000元一共60000元。后来发现他一直没有还款,就想把信用卡要回来,但是联系不上孔令凡了,有的人已经逾期还款了,没办法就报警了。
(2)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17日,该卡号62×××29的交通银行的信用卡被孔令凡刷走34500元,在2018年01月11日,该的卡号为62×××58的光大银行的信用卡被孔令凡刷走30720元,2018年1月26日,孔令凡通过该卡号为62×××71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用临时额度刷走7500元,之后孔令凡通过招商银行e招贷业务,贷款32000元,还有就是孔令凡通过该手机支付宝安逸花业务贷款10500元,通过平安惠普i贷贷款14300元。后来孔令凡直接消失了,联系不上,也不还款,该的信用卡总共被刷72700元,被骗贷款总共56800元。
(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8日,该信用卡被孔令凡通过信用卡额度刷走12000元,通过信用卡“好享贷”业务刷走28000元。2017年12月9日,孔令凡通过“好享贷”业务刷走该交通银行信用卡58000元,交通银行一共被刷走98000元。2017年12月8日,孔令凡通过该卡号为62×××59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临时额度刷走33000元。
(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该卡号为52×××57的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一共通过好享贷业务消费了224656元,通过交通银行信用卡额度消费18000元,卡号为62×××69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通过E招贷业务贷走现金40000元,卡号为62×××52的中信银行的信用卡通过刷圆梦金业务,一共刷走45000元。信用卡一直没有人帮该还,主德梅说被骗了的事实。
(5)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该通过主德梅将该的信用卡给孔令凡,让他帮该提高信用额度,12月份26日左右的时候,账单上显示是13530元没有还款,该的信用卡里固定额度11000元被套现了,还有54000元的备用金也被套现出去了,这些备用金办理的是分期还款的方式,每个月还2250元,手续费是每个月448.2元。后来把账单都告诉了主德梅,信用卡也没有给该还款。
(6)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18日,该卡号为62×××52的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通过好享贷业务消费了51000元,在2017年11月17日通过一个手机APP,贷款了14500元。分三次贷的款,三次分别是4000元、2500元、8000元。
(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该的卡号为62×××48的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于2017年12月17日通过“好享贷”业务消费了30000元,后来姓曹的男子告诉该姓孔的男子跑了,该等都被骗了。
(8)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该卡号为62×××21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通过信用卡额度刷走18000元,到了12月份姓孔男子将11月份的18000元还了,之后在12月份他又通过信用卡额度刷走18000元,之后通过该我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优享金”业务刷走27500元。该的卡号为52×××33的华夏银行的信用卡在2017年11月份被刷走了11366.54元,到了12月份姓孔男子将这11366.54元全还上了,然后又通过这张华夏卡刷走了22366.54元。
(9)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该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在2017年12月18日开通了53000消费专用备用金业务,然后在2017年12月19日被刷走53000元备用金。
(10)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16日孔令凡用该的手机支付宝“网商贷”业务贷下51000元。当天下午他又通过该的支付宝“来分期”业务贷下4100元,后来孔令凡帮该还了“网商贷”分期,第一期还了5827.73元,第二期还了5754.33元。“来分期”的贷款他也帮我还了两期,第一期还了796.85元,第二期还了756.85元。后来在也没有帮该还过。
(1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该通过主德梅认识孔令凡之后,孔令凡说他可以帮该把信用卡额度提高,12月18日该收到了平安银行的账单通知,才发现孔令凡用该这**安银行信用卡提取了25000元的备用金,还用该手机在招联好期贷贷款了3000元。
(12)被害人兰某的陈述,证实孔令凡答应该说能给该贷下20万元,具体怎么贷这些事情该不清楚。该按照孔令凡说的进行了操作,当时孔令凡就跟该要了该的手机、身份证以及卡号62×××71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他当时拿着该的手机下载了一个“马上金融”的app,之后从这个app里贷款了8000元,钱当时打在该农业银行储蓄卡里,当时孔令凡让该把这8000元钱给他,他说是为了做个账单数据,好继续贷更大额的钱。当时该这个卡没有网银,就用另一张农业银行账号为62×××11的储蓄卡给孔令凡的支付宝转了8000元钱,该听主德梅说他跑了。孔令凡还过两次贷款,每次892.7元。
(1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13日,孔令凡把该手机拿了过去,之后通过该手机“马上贷”APP贷了8000元,分12期还,孔令凡帮该还了两期,每期连本带利892.7元,就再也没有帮该还过。到了月底的时候,该就突然发现该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被刷走了钱,卡内备用金被开通了,40000元备用金被刷走了,还有该信用卡的信用卡额度被刷走了15000元。
(14)被害人贾某2的陈述,证实该的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在2017年11月27日被通过信用卡额度刷走5000元,2017年12月21日通过信用卡额度刷走79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共12900元。该的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在2017年11月27日通过信用卡额度刷走7000元。该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在2017年11月18日通过消费备用金业务刷走25000元,在2017年11月26日通过平安银行灵用金业务刷走8000元。这三张银行卡一共被刷走52900元。
(15)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30日,该的卡号为62×××68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开通了42000元的备用金业务,2017年12月2日,该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被刷走56000元,之后到了2018年1月10日,该的这**安银行的信用卡又被刷走了28000元,这28000元是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的临时额度刷走的。前几天主德梅告诉该和董某被骗了,钱都被她的那个朋友刷走了。
(16)被害人谢某2的陈述,证实该就一张卡号为62×××40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交给了孔令凡让他帮着养卡,2017年12月18日左右,孔令凡把这**安银行信用卡12000元的临时额度套现把钱刷走了。
(17)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证实该通过主德梅介绍认识孔令凡,该把三张信用卡给他让他帮该提一下额度。2017年11月23日该的卡号为62×××22的中信银行的信用卡通过信用卡额度刷走17000元。该的卡号为62×××21的华夏银行的信用卡通过信用卡额度刷走30000元。后来查看账单发现,2017年11月23日,该的卡号为62×××51平安银行的信用卡通过信用卡额度刷走8000元,后来他把这8000元都还上了。2017年12月5日该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通过信用卡额度刷走24000元,当天孔令凡把这24000元一次性都还上了。2018年1月11日,孔令凡用该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刷走28000元。后来该又查询了中信银行的账单,发现孔令凡在2017年11月25日通过中信银行圆梦金业务刷走39500元,分了36期。2017年12月4日通过中信银行圆梦金业务刷走8900元,分了36期。该的中信银行一共被刷走了65400元。后来知道被骗了。
3、被告人孔令凡的供述,证实该是2011年开始工作的,先后干过建筑业、游戏工作室等工作。2016年年底以来从事的主要工作就是帮助客户进行小额贷款,从中赚取贷款额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手续费用,开始确实也是想通过提取这些信用卡额度来赚钱的,但是因为该自己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亏损了三四十万,日常花销也很大,当时已经无力维系资金运转。应该是从董某找该办理信用卡提额度的时候开始,该一律告诉他们可以提高额度,但其实这么短的时间是不可能实现的,该也就是为了稳住他们,同时吸引新的客户,以此通过他们的信用卡获取资金。该开始陆陆续续的用这些该手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基本不再往信用卡里还钱,也开始用这些信用卡进行贷款,该说这是为了提高信用卡额度都是骗人的,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把钱套现出来,然后用于自己使用,包括主德梅、贾某1、张某1、刘某等人的所有信用卡贷款及信用卡套现都是为了该自己拿来使用,这些钱一共有120万元左右,这些钱都被该自己使用了。其中主德梅卡号为62×××71的中信信用卡里透支了16800元,一分钱也没还过,从主德梅的卡号62×××36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了9980元,一分钱也没还过,从主德梅的卡号62×××46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了80000元,这笔钱分了12期,一分钱也没还过,从主德梅卡号54×××08的农业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了60000元,一分钱也没还过,从主德梅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通过招联金融网贷业务贷走30000元,分了12期,我还了1期2500元,从主德梅手机,通过微粒贷贷走28000元,一分钱也没还过,共计骗取222280元;从贾某1的卡号62×××29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了34000元,一分钱也没有还,从贾某1卡号62×××71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了7500元,一分钱也没还过,从贾某1卡号62×××58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了12600元,一分钱也没还过,从贾某1的手机支付宝安逸花业务贷走10500元,从贾某1平安普惠贷业务贷走14300元;通过张某1的卡号为62×××51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98000元,通过张某1卡号为62×××59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了33000元,一分钱也没还,共计骗取131000元;通过刘某卡号52×××57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18000元,一分钱也没还,通过刘某卡号为52×××57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好享贷透支了224656元,分了24期,一分钱也没还,通过刘某卡号为62×××52的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了45000元,分了36期,一分钱也没还,共计骗取287656元;通过董某卡号为62×××73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了23500元,其中还了13550元,还欠9950元,还用过这张信用卡备用金透支了54000元,分了24期,一分钱也没还,共计骗取63950元;通过谢某1的丈夫卡号为62×××52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51000元,分了24期,一分钱也没还,通过谢某1卡号为62×××76透支了8000元,一分钱没还,通过谢某1分期业务贷走2500元,分了5期,一分钱没还,共计骗取61500元;通过张某2卡号为62×××48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30000元,一分钱也没还;通过王某1卡号为62×××21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优享金贷了27500元,应该还过;通过黄某卡号为62×××23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贷走备用金53000元;通过王某2的支付宝网商贷业务贷走51000元,分了12期,还了两期共8500元,还欠42500元,通过王某2的支付宝网商贷贷走了10000元,分了12期,还了两期共1666.67元,还欠8333.33元,通过王某2的支付宝来分期业务贷走4100元,分了6期,还了2期共1366.67元,还欠2733.33元,共计骗取53566.67元;通过兰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71贷走8000元,分了12期,还了其中两期共1333.33元,还欠6666.67元;通过贾某3卡号为52×××99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了8000元,分了12期,一分钱也没还,通过贾某3卡号为52×××99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了25000元备用金,分了24期,一分钱也没还,通过贾某3卡号为62×××83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12900元,一分钱也没还,通过贾某3卡号为25×××02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7000元,一分钱也没还,共计骗取52900元;通过王某5卡号为62×××68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了56000元;通过谢某2卡号为62×××40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了12000元,一分钱也没还;通过王某4卡号为62×××51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了29000元,一分钱也没还,通过王某4卡号为62×××22的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了65400元,应该还过,通过王某4卡号为62×××21的华夏银行信用卡透支了30000元,也应该还过,共计骗取124400元;这些钱现在已经基本上都没了,其中有二十万左右用来还债了,该办业务损失了大概四十万左右,再就是去河南之后还陆续给了主德梅他们十万元左右,再剩下五十万左右都被该用作个人消费,该平时一直住酒店,平时在网上看YY直播刷了一些礼物以及追该对象花了一些钱,除此之外该在赌博网站前后输了至少30万,我平时消费娱乐也花了不少钱。因为该骗了这么多钱,肯定要跑,不能在青岛待了,正好该对象怀孕了,就去郑州藏了起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令凡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孔令凡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其犯罪数额有误及被告人有部分退赃的辩解,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经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令凡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孔令凡退赔被害人主德梅人民币217000元,贾某1人民币72800元,张某1人民币151700元,刘某人民币327656元,董某人民币63950元,谢某1人民币59000元,张某2人民币30000元,王某1人民币45000元,黄某人民币53000元,王某2人民币51964.24元,李某人民币25000元,兰某人民币8000元,郭某人民币48000元,贾某2人民币52900元,王某3人民币69000元,谢某2人民币4400元,王某4人民币76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仲雷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李 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静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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