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安与王文宇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17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2998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2998号
原告:王希安,男,193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王文宇,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即墨区华山镇后花园村,系原告长子。
原告王希安与被告王文宇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希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希安诉称,原告系被告父亲。现原告年事已高,无任何经济来源,需要子女赡养照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具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判令被告王文宇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3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文宇无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希安共有子女三人:长子王文宇、次子王臣宇、长女王秀美。现子女均已成年、在世。王希安的妻子已去世。王希安现年事已高,每月仅有补贴168元,无其他经济来源,晚年生活需要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包括王文宇在内的三个子女均应对王希安晚年生活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藉,以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享晚年。关于赡养费问题,本院结合王希安的年龄、身体状况、当地的消费水平及王希安的实际情况,认为王文宇每年支付王希安赡养费2000元较为合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文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希安2019年赡养费2000元。自2020年起,于每年1月1日前付清当年赡养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雅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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