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6841号
原告:董平法,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刚,青岛西海岸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蕾,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董平法与被告赵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8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0日8时许,原告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沿G3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奋战路路口,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黄岛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蕾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鲁B×××××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赵文,鲁B×××××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原告。
被告赵蕾未答辩。
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8时许,原告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沿G3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奋战路路口,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黄岛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蕾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鲁B×××××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赵文,鲁B×××××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原告。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事实,原告称被告投保的交强险已经脱保。原告主张其车辆损失为10370元,应由被告赔偿7859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维修单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与被告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黄岛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蕾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本院开庭调查核实,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违章行为,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以被告承担70%为宜。原告主张车辆损失1037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交强险已脱保,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损失8370元,由被告赔偿70%,即5859元,综上,被告共计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859元。被告赵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本案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平法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7859元(上述款项应付款至董平法,账号:62×××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岛支行泊里分理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