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6451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爽,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建秀,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峰,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山河路702号5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洪福,总经理。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秀、被告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王文爽,被告王建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建秀偿还垫付款本金105,009.26元,并支付违约金1,383.64元(此处违约金仅计算至2018年5月16日,并要求按约定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后变更为判令王建秀偿还垫付款本金77,813.72元,并支付违约金(要求自2018年7月23日开始按约定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对王建秀的还款义务承担200,000元的最高额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由王建秀、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替用户会员向商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的服务。当用户会员在商户会员处购买物品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从用户垫付宝账户信用子账户中划拨给商户垫付宝账户现金子账户中,同时自商户收到的垫付宝额度中扣除少量额度作为垫付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可随时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或者商户也可用收到的垫付宝额度去其他垫付宝商户处消费,或用收到的垫付宝额度到轻易贷进行理财等,如果商户会员不申请提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就无需对商户会员进行银行转账的操作。用户使用垫付宝额度消费后,在约定的每期还款日(还款日在用户垫付宝账户中可以看到)前须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017年11月20日王建秀在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处购买卡车,通过前述的垫付方式,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王建秀向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垫付了部分购车款160,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及被告垫付宝账户中生成的该笔垫付款服务的账单,王建秀应当于每期还款日前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的1/12,12个月还清垫付款,但王建秀却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依据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建秀、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卡车分期垫款购车服务及担保协议》,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对王建秀的还款义务承担200,000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但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也未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垫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王建秀辩称,答辩人系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工,答辩人未曾在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购买过车辆,更未委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过款项,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求。
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垫付宝领用合约》、《卡车分期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挂靠车辆最高额保证承诺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王建秀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网络平台交易凭证及垫付宝会员账户信息,王建秀虽然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王建秀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熊某已到庭,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于书面证据的证明力;王建秀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王建秀提交的公司证明、微信聊天、通话录音,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并非王建秀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证据,王建秀亦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对前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王建秀作为乙方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一份,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垫付宝网站(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由甲方审核后给予乙方一定的额度,乙方在商家消费后,甲方将乙方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划转至商户垫付宝账户,完成替乙方向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如果甲方用乙方信用额度的划转完成替乙方垫付消费款的服务,乙方应在还款日前向甲方偿还等额人民币。乙方理解并接受,只要甲方应乙方需求,将乙方的信用额度划转给商户,即完成替乙方向商户垫付消费款,无论商户收到信用额度后是否提现、何时提现、以多少金额提现,均与乙方无关。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其垫付宝账户载明的账单日、还款日核算账单,在还款日前足额向甲方还款。合约另约定如乙方未在还款日前足额偿还甲方为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当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则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如乙方发生任意一笔逾期还款,乙方同意在逾期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有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垫付款项,如乙方未在该时间内偿还,即构成违约。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建秀、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卡车分期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两份,协议甲方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为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丙方为王建秀。协议约定乙方以卡车分期的方式销售给丙方重型厢式货车两辆(车牌号鲁U×××××、鲁U×××××),丙方使用其垫付宝账户完成支付后,即代表丙方同意甲方为其向乙方进行了垫付,丙方已对甲方形成分期应付账款,丙方需按照《垫付宝领用合约》履行还款责任,垫付金额以实际分期订单支付的金额为准;乙方同意为丙方经营车辆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若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最高额度各为,100,000元整,即最高额度为200,000元;一旦丙方逾期还款,按垫付宝领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挂靠车辆最高额保证承诺函》两份,确认王建秀质押的车辆属于王建秀所有,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自愿为王建秀在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各为130,000元的担保。王建秀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挂靠车辆质押担保承诺函》,确认车辆质押系真实意思表示,并承诺在债务履行完毕前,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该车辆私下转让给第三方。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网络平台交易凭证及账户信息显示:2017年11月20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王建秀垫付160,000元,后王建秀于2017年12月份、2018年1月份、2018年2月份、2018年3月份足额还款,2018年4月份还款1,646.74元后,再无按月还款,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8年7月23日,前期质押的款项26,664元折抵了部分本金后,王建秀仍欠垫付款本金77,813.72元。为实现本案债权,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出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建秀及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垫付宝领用合约》、《卡车分期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挂靠车辆最高额保证承诺函》及《挂靠车辆质押担保承诺函》系当事人亲自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王建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在《垫付宝领用合约》等协议之上签名的法律后果,故应当对合约的内容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只有其认可其上记载的权利义务后,才可签名确认,其辩称对签署内容不知情,只是按照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指定位置签名违反常理,其辩解意见,不应予以采纳。王建秀与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就涉案欠款应由谁承担的约定,仅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中,因王建秀未按约定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购买车辆垫付的款项,导致上述协议项下垫付款产生逾期,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提前收回剩余垫付款77,813.7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根据领用合约约定,该费用应由王建秀承担,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王建秀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该公司主张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违约金,双方合约约定按照日1‰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为36.5%,虽然王建秀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但因双方之间垫付款项的行为,本质上构成借贷关系,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利息及罚息的属性,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折算的年利率36.5%超出了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的规定,应当对其作出相应的调整,故对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酌定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关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00,000元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卡车分期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中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故该最高额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又因王建秀在还款期内未按期还款超过三天导致违约,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进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故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宣布贷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保证期间,在本案提起诉讼时,仍在保证期间内,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00,000元内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建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77,813.72元;
二、王建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7,813.7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王建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
四、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元、保全费1,052元,由王建秀、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晓丽
人民陪审员 王洪果
人民陪审员 孙 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