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鲍某某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10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124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5月7日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即墨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代峰,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9年12月10日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莱西市,住即墨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琳俐、李康,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2月25日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莱西市,住即墨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大国、王冲,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即墨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鹏飞,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98年5月0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住即墨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世方、董兆京,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某,女,1992年1月6日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平度市,住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丽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检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鲍某某、张某某、单某某、李某、代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向六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4月2日、5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正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辩护人代峰,被告人鲍某某及辩护人王琳俐、李康,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魏大国、王冲,被告人单某某及辩护人宋鹏飞,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李世方、董兆京,被告人代某某及辩护人徐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姜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鲍某某、单某某、李某、代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
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该于2018年9月19日在公安机关实施抓捕现场附近时发现公安机关的活动,未逃离现场,自愿进入屋内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存在自首情节;姜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鲍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鲍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犯罪的客观行为仅为运送嫖客,且次数较少,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属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单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单某某只向小部分客户推荐过办理会员卡及卖淫服务,所起作用很小未获得提成;其系初犯、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代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代某某只是冯某1经营的手机店员工,未到涉案场所工作;其在协助组织卖淫中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弱,属于从犯;其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份以来,冯立朋(另案处理)先后租赁即墨区一山一墅小区别墅133号楼28号、颐欣苑小区2号楼2单元202户、5号楼3单元×××01户房屋,伙同被告人姜某某成某骏会所,设置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女胡某1、刘某1、吴姝某、李某1等人向办理会员卡的嫖客卖淫,招募被告人鲍某某、张某某、单某某、李某、代某某及周赫、隋路航(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卖淫活动提供服务。其中姜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场所、卖淫女、接待嫖客、收取嫖资等,周某负责拉客召嫖网络设计,李某、代某某、隋路航负责从网上招揽客户、发放铭骏会所卡片,单某某负责向嫖客推荐会员卡及卖淫服务,鲍某某、张某某负责向颐欣苑卖淫处接送嫖客和会所后勤保障。其中:
1、2018年8月下旬一天下午,胡某1在颐欣苑小区2号楼2单元202户内以1000元的嫖资向白某卖淫一次;
2、2018年8月2×××日,胡某1在颐欣苑小区2号楼2单元202户内以1000元的嫖资向杜某卖淫一次;
3、2018年9月初一天下午,胡某1在颐欣苑小区2号楼2单元202户以1000元的嫖资向白某卖淫一次;
×××、2018年9月初一天,刘某1在颐欣苑小区2号楼2单元202户内以1000元的嫖资向杜某卖淫一次;
5、2018年9月上旬一天,李某1在一山一墅会所内以698元的嫖资向杜某卖淫一次;
6、2018年9月19日15时许,刘某1在颐欣苑小区5号楼3单元×××01户内以1000元的嫖资向杜杰卖淫一次,以2000元的嫖资向孙某1卖淫一次;吴某1以1000元的嫖资向韩某1卖淫一次。
被告人姜某某、鲍某某、张某某、单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9月28日被抓获,被告人代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证实2018年9月19日12时许,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治安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在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一山一墅小区内有人卖淫、嫖娼,后组织民警对该处进行检查,查获卖淫人员及服务员十人,扣押现场电脑两台。
2、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姜某某、鲍某某、单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被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9月28日被抓获,被告人代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被抓获。
3、冯某1、冯某2(冯某1父亲)交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资金往来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证实:
(1)冯某1与修姝婷(修振典)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一山一墅133号楼28号别墅租赁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冯立朋与迟晓红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颐欣苑小区×××号楼1单元501户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
(3)冯某1与邢科春于2018年9月1日签订颐欣苑5号楼3单元×××01户租房合同,期限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日。
5、会员信息、情况说明,证实铭骏会所37个会员卡信息及35个会员卡消费记录,其中11号标明“上官”的会员是孙某1,登记电话153××××3763。
6、被告人姜某某通话记录,证实115号会员(孙某1)于2018年9月19日16时18分与姜某某通过话;37号会员(杜某)于9月19日13时25分通过话。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代某某与客户王某强聊天记录,问“有年轻的吗”,答“全部年轻的”;问“你那安全吗”,答“私人会所”。
收款纪录,证实刘某19月1×××日微信收*乐转账2000元;16日收山*0微信转账2000元;吴某1微信×××次收款8000元。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卖淫女及嫖客已行政处罚。
9、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身份情况,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2018年8月下旬,其经人介绍到颐欣苑小区2号楼二单元202户卖淫,后搬至5号楼三单元×××01户,还有两名卖淫女刘某1及“糖糖”也在此卖淫。其共见到三名男服务生,一服务生经常领客人到其房间,收拾垃圾、送饭等。另两名服务生也领嫖客到其房间去过几次,给其送过饭。店里与卖淫女对半分成嫖资,保底价2000元,超过部分按所挣嫖资分成。常给其送嫖客的男服务生将其微信二维码拍照后,通过扫描给其支付嫖资。2018年8月20日左右,男服务生领嫖客白某到其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9月7日或8日,白某又到其房间嫖了一次。其自称丹丹。
2、证人白某证言,证实2018年8月下旬一天,其在车上发现一张名片,写着一山一墅小区铭骏会所有足疗、按摩。其打名片上留的电话,一男子接的,告诉其怎么走。其开车到了小区,一男服务生开面包车将其接到别墅,一男经理(经辨认系姜某某)接待的,向其推荐项目,说是可以办会员,会员享受一些特殊服务(意思是嫖娼),其用支付宝付了四五千元。其先进行按摩足疗,姜某某又安排服务员带其到颐欣苑,其选了一名卖淫女,与她发生性关系。其与经理谈的价钱是1000元嫖一次,其卡号是27号。9月的一天,其到一山一墅西门,上次接他的男服务生开车送其到颐欣苑,用钥匙开门,其还选了上次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其支付1000元。
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通过胡某1介绍到颐欣苑小区卖淫。胡某1领其到2号楼一单元201户。后一男服务生(经辨认系鲍某某)开车拉其到一山一墅别墅会所,安排两个女的给其演示做指划、胸推、漫游、口活等性挑逗项目。培训完又拉其回颐欣苑小区,告诉其卖淫的价位有1000元、2000元,店里与其对半分成,保底2000元,下班时通过微信转钱。201户还有两个卖淫女,一是胡某1,另一个不知名后来走了,后又来一自称糖糖的卖淫女。糖糖来的次日鲍某某让其搬到颐欣苑5号楼三单元×××01内卖淫。9月19日1×××时许鲍某某带客人到其房间,客人选其后去其卧室,鲍某某说客人给1000元,其与客人发生性关系,该嫖客在9月初曾嫖过其一次,其告诉他是日照人。9月19日下15时许,服务生带来两个男人进来,其三名卖淫女站在客厅内让二人挑选,一男子选中其,另一男子选了糖糖,其带男子进卧室发生性关系。该男子做的1000元的,后又追加1000元,嫖资从客人的会员卡里扣。其自称金金,来此后共卖淫十余次。
其到此卖淫后共见到三名男服务生,听说他们是一山一墅别墅内会所的服务员。他们领嫖客到房间,收拾垃圾、送饭等。
×××、证人杜某证言,证实其听说铭骏会所有小姐,8月2×××日其与朋友到了会所。其问服务员有没有大项(卖淫),服务员让其找经理。姜经理说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大项,让其每人充值5000元办会员。后姜经理安排一姓鲍青年将其送到颐欣苑小区二楼房子里,有二个女的,其选了一瘦的说话不清的女子,其与她发生性关系,后又将另一个卖淫女叫来与她发生性关系,其共消费1300元。一周后其给姜经理打电话问有无小姐后去别墅小区,鲍姓青年开白色奇骏车将其送到颐欣苑,有两名卖淫女,其选了一名卖淫女(自称日照人)发生性关系。三四天后其联系姜经理去了会所,一单姓青年安排一卖淫女对其口交,消费698元。9月19日1×××时许,其联系姜经理去会所,鲍姓青年将其送到颐欣苑一四楼处,有三名卖淫女,其选了自称日照人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下楼后另一青年开车将其送回。
5、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一微信好友介绍其到颐欣苑小区卖淫,一男青年接待其,让其在小区房间里卖淫,价位1000元、2000元起步,店里与其对半分成嫖资,保底价2000元,超过部分按嫖资提成,下班时通过微信转账付钱。后将其领到颐欣苑南数第二排中单元二楼,房间里还有二名女子,金金和丹丹。两天后接待其的青年让其搬到颐欣苑进大门后左手边第一排三单元×××01内继续卖淫。9月19日13时30分,服务生领来一嫖客,嫖客选了金金后嫖了她;15时,服务生带两男人进其房间,一男子选其,另一男子选中金金。其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男子花费1000元。其在此卖淫共见到两名男服务生,是附近一别墅内会所的服务员。
6、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其收到一条即墨区一山一墅小区有茶楼内有足疗、茶道的微信,其通过语音与对方联系,一男服务生开一辆面包车给其引路进入小区133号楼,大厅一男服务员给其介绍项目,倒水的男服务员推荐5000元办会员,经理来后同意其办2800元的会员卡。9月19日其与韩某1开车到会所,一男服务生让其上他的面包车拉到颐欣苑小区,另一男服务生让其与韩某1上他的车,开车男青年打电话,来了一穿灰上衣男服务生,将其与韩某1带到5号楼3单元×××01户,忘记谁介绍的项目,一人一次1000元,女技师将其带到南面房间发生性关系。
又证实,其与韩某1嫖娼后各自开车走出一山一墅,韩某1被公安机关堵在路上,打电话让其过去,其看到几个人围着韩某1的车,就给一山一墅经理发了微信通话,说:“你疯了吗,怎么找人吓唬我们?”,其以为是“仙人跳”,经理说不可能,要去找其,其将电话挂断了。
7、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19日中午,孙某1约其嫖娼,后开车去开发区一别墅区西门外,一男子从面包车上下来与孙某1交谈,后其上孙某1车跟着面包车向南到一小区,一男青年领着其二人到西单元×××楼东户,打开房间领出三个女的到客厅,各选一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8、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9月10日到一山一墅铭骏会所干技师,会所有198、268、398、×××98元价位的足疗,598元手推、698元口X,其与会所五五分成。服务生说可以向客人推荐VIP会员卡,没有会员卡只能享受×××98元以下服务,最低充值5000元,可以提成250元。其选了技师号58,做了698元的八九个。会所有七八名技师,接送她们的有两名男服务生。
9、证人何某1、葛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其二人到铭骏会所干足疗师,有足疗、手推、口X。老板说有大项(不在别墅做),让其向会员推荐会员卡,无卡只享受×××98元以下服务,会员卡最低充值5000元,何某2编了技师11号、葛某2编了3号。单姓服务生给何某2介绍一客人做了698元的口X。姜姓经理给他们开会、讲福利待遇等,会所服务生有三名,姓鲍的接送她们上下班,姓张的及另一胖青年偶尔接送她们。女技师编号分别为3、9、11、13、26、27、58等。工装自己买,姜姓经理报销。其每月保底工资5000元,收入超过部分与会所四六分成。
12、证人修振典证言,证实2018年6月25日其通过中介将位于即墨区埠惜路760号一山一墅133号楼28号别墅出租给了冯某1。
1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8年8月底,其通过中介将即墨区开发区颐欣苑小区×××号楼1单元501户出租,一男一女来看的房子,该女子带冯某1签的租房合同。
1×××、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18年8月10日其到冯某1的铭骏文化传媒公司上班,与周赫、李某、李某2、隋路航等在古城办公室上班,负责会所茶叶、红酒、礼盒的采购工作。会所8月15日开业,经营茶叶、红酒、足疗、卖淫服务。老板冯某1,姜某某任经理,服务员有鲍某某、张某某、单某某,业务员有李某、代某某(主要在融立达手机卡店上班)等。冯某1总负责,并负责技师招募,姜某某负责会所日常管理,鲍某某、张某某负责客人接送、单某某负责打扫卫生,刘某3、韩某2、李某2、吕某1负责前台接待、外出分发名片,周某负责给技师拍照、设计,李某(李某4)、隋路航(安某)、代飞(代某某)负责在朋友圈内发布周某设计好的招嫖图片及视频,在外边发小广告,其负责会所账目管理,仓库进出库,接待人员、服务员招聘工作。代飞揽了四个客户,其中一个是会员。
15、证人李某2证言,其于2018年7月到铭骏会所干收银员,后姜经理安排其在店门口接待客人,客人来后鲍德建、单某某、张某某安排客人做各种按摩项目。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实冯立朋在一山一墅小区133号别墅经营茶会所,让其去帮忙,会所经营足疗、保健、茶艺、卖淫嫖娼等。冯某1陆续招募四个做足疗、按摩的技师,因年纪大长得不好,客人不愿意做,技师就走了。以后来的技师年轻好看,冯某1在微信上对其说要上大项(指卖淫等),其提出以办会员形式安全。客人来后其给他们推荐办会员卡,什么都可以干,并且还赠送1000元。8月下旬来了两个卖淫女,其给她俩编号。后冯某1说颐欣苑小区有卖淫女了,鲍某某负责。客人打电话或发微信联系其有没有卖淫女,其说有可以来。客人来后其安排服务员张某某将客人领到颐欣苑,由鲍某某将客人领到炮房,只鲍某某有钥匙。鲍某某有事张某某领嫖客去,客人自己进去选卖淫女,下钟后鲍某某开车送回来,嫖资从会员卡里扣。卖淫女将项目报给鲍某某或张某某,鲍或张再报给其,其给冯某1发过去。截止9月19日上午,大约五六十人嫖娼。
会所服务分两种,正规的在一山一墅铭骏会所做,有198、268、368、398、598元的,还有一种只有会员做,698元干口活。再就是将会员带到颐欣苑小区卖淫场所,价格1000元、2000元。员工有一个专门群1×××人,冯某1遥控指挥其,偶尔去店里安排工作;其负责店里的日常管理;刘某3、韩某2、吕某2负责前台接待;周某负责设计朋友圈,发布技师工作视频,吸引嫖客;李某负责网上招揽要嫖娼的客户;张某某负责接待客人,客人来后其安排他到一山一墅门口接,偶尔安排他接送嫖客去炮房;鲍某某负责送嫖客去炮房,帮客人打开炮房门选小姐;单某某负责店内接待工作,安排技师给客人服务,包括干口活、并向客人推荐卖淫服务、接送技师上下班。炮房里有三个卖淫女。会所除了负责茶艺的不参加卖淫,其他的都参与了,七名技师只干口活,不卖淫。
其微信群里“黑马”“茶艺”是冯某1,他经常更改微信昵称。前台配发两部手机,在街上发的名牌、小广告留的就是前台电话,主要是用来联系客户。用于接送客人的两辆车登记在融立达公司,鲁B×××××车给了鲍某某。代某某是融立达员工,在宝龙散发名片招揽生意,姓隋的男子和李某负责招揽客户并在工作群内通知何时来客人。
2018年9月19日13时许,一会员打电话要嫖娼,其安排鲍某某驾车拉嫖客去颐欣苑;15时许有会员要嫖娼,其安排张某某领着去颐欣苑。16时许,公安机关到铭骏会所检查,将其带走。
2、被告人鲍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8月,其应聘到即墨区一山一墅铭骏会所工作,会所以喝茶、足疗为经营项目,其平时打扫卫生、上果盘、买菜。会所有一十几人工作群,是“黑马”组建的,姜某某是经理,听“黑马”安排。姜某某在群里安排工作、开会。其与单某某,张某某是服务员,有足疗技师五六人。9月初会所在颐欣苑租了房子,里面有卖淫女,黑马安排其与张某某开两辆宝骏车,接业务员找的客人。业务员在外散发小广告招揽客人,有客人就让其去会所外面接,姜某某同客人谈,有的送到会所,有的送到卖淫女处,谈好后由其或张某某送到卖淫女处。其送的比较多,张某某有时要接送会所里的女技师。送到颐欣苑的客人,其带他们上去,由嫖客选好卖淫女,其将嫖客所选卖淫女情况通过微信告诉黑马。嫖客如何结账及卖淫项目其不清楚。
案发前一周姜某某安排其接送客人,每天中午、晚上给卖淫女送饭,接送嫖客到颐欣苑四五次共六人。9月19日下午其接送了两个嫖客。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8月初,其应聘到融立达手机行卖卡,后老板冯某1让其到铭骏会所。姜某某接待其并安排其到火车站、汽车站接技师,后安排其到一山一墅小区门口接客人,如客人不到一山一墅,姜某某就打电话让其直接将客人送到颐欣苑5号楼西边,客人下来上鲍某某的车,由他将客人送到楼上房间。鲍某某不在就由其领客人到楼上房间。9月19日下午2时许,姜某某通知其117号会员到了,让其领着去颐欣苑,其领两名客人到颐欣苑,他们上鲍某某的车。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去将其抓获。
铭骏会所有两种服务,正规服务在一山一墅133号里面做,颐欣苑5号楼×××单元×××01户、2号楼2单元202户是卖淫场所,价格有1000、2000元的。会所有足疗、保健、茶艺、卖淫嫖娼,服务项目单某某负责介绍,客人要求做其他项目就需要办会员卡,与技师或姜某某谈。姜某某负责办理会员,最少充值5000元,办成后可以提成1%。会所共有三明卖淫女,平时在颐欣苑待着。会所员工有一个专门的1×××人工作群,前台负责接待的刘某3、韩某2、吕某2;周某负责设计朋友圈,李某负责从网上招揽客户(微信号×××),姜某某(微信号为×××,名字叫飞翔),在店里面全面负责、管理。
×××、被告人单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8月其应聘到铭骏娱乐会所上班,老板冯某1。经理姜某某让其负责开133号楼门及打扫一至三楼卫生。8月11日其上班后在133号楼内干服务生。姜某某负责管理会所服务生及女技师。男服务生有其与张某某、鲍德,女技师有6、7人,周某负责拍照发布到网上拉客户和嫖客。后姜某某又安排其领客人到楼上房间介绍项目、叫技师。足疗有198、268、398、×××98元的价位,客人问是否有其它项目时,其介绍×××98元加钟SP带有口活项目。姜某某又安排其向客人推荐办理VIP会员,办卡最少充值5000元钱,可以消费所有的项目包括698元的“口爆”(×××98元加钟口活)和嫖娼,均由姜某某和客人商谈。其共介绍了十几人办VIP会员卡。来消费的客人一般都是先给姜经理打电话,姜经理安排张某某开车到一山一墅小区西门将客人接车上拉到133号楼内,或客人直接开车跟着张某某到133号楼,消费结束再由张某某开车送出小区去。如果做足疗及加钟的项目,其先请示姜经理,后给客人安排技师及房价,并通知吧台收银员。如嫖娼姜经理负责通知鲍某某,鲍某某开车接送客人到颐欣苑小区,结束后由鲍德建将客人接回。鲍某某不在张某某去送。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8月其应聘青岛铭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8月1×××日老板冯某1安排其与员工到街上发宣传会所的名片,发了几天后店里的生意明显好起来。后冯某1让其在店里接放在吧台上手机上客人的来电和收发微信信息,这个电话是会所宣传名片上留给客人的手机号和微信号,一般的会有客人打电话咨询服务项目,或预约来店的。其干了十天左右,冯立朋让其到潮海派出所东侧的文昌阁小区的1号1单元1703室,曹某、李某2、周某、隋路航五人在此办公,冯某1给其与隋路航、代某某定制名片,印有公司发的手机号,和用这个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其头衔是铭骏娱乐会所的销售总监。冯某1让其给客人发,有客人电话或微信联系,其和客人聊介绍他们去铭骏娱乐会所,客人消费其提成10%。冯某1还购置直播设备让其与李某2、隋路航网上直播。会所服务项目有足疗、按摩,价格有198元、268元、398元、×××98元、还有598元、698元会员才能做的项目,其感觉应是涉黄的服务。其听说在颐欣苑也有服务,价位都在千元以上,也应该是涉黄、卖淫的。会所老板是冯某1、经理是姜某某,老板助理曹某、鲍某某、张某某、单某某、周某、李某、隋路航、代某某等。
会所除了一山一墅外,在颐欣苑小区有三处房子,其中一处房子是其与冯某1去签的合同,另两处房子其去打扫卫生来。如有客人问有没有特殊服务,不说有或没有,回答客人时态度含糊,并提示客人到店里,如果客人坚持要特殊服务,就让客人去会所,他们就明白有卖淫服务了。
6、被告人代某某供述,证实其又称代飞,在融立达公司卖手机卡。2018年9月初,老板冯某1在一山一墅铭骏会所开会让其发卡片,卡片上写有“一山一墅给你帝王般的感受”等,其共散发名片2000-3000张,目的是拉拢客人到铭骏会所消费。姜某某管理会所一切工作,鲍某某、张某某、单某某是服务生,负责打扫卫生及接送客人,李某散发名片、直播,周某负责培训、网上设计,隋路航搞直播。其名下共办一个会员,是鲍某某给的,李某办理会员最多。9月10日冯某1说散发卡片留的是会所电话和微信,让其拿着联系客户,客户打电话进来,其就说会所住址,然后在群里通知会所有客人到了。鲍某某通过手机说客人问会所是否有特服和打炮,让其发闷骚表情让客人自己体会其中的意思。李某对其说如有客人问有无特殊服务,就发个表情或不用回复。不直接说有无卖淫、嫖娼服务。
7、同案犯冯某1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9月成立青岛铭骏文化传媒公司,法人是其父冯某2,办公地点一山一墅三层别墅。其招聘姜某某、鲍某某、张某某、单某某、周某、曹某等。公司经营茶叶、礼盒、红酒、足疗,由姜某某管理,其每隔二三天去看一下经营情况。足疗技师是其与姜某某招聘的,其租了颐欣苑小区而三套房子作为员工宿舍,不清楚是否存在卖淫行为。
(五)辨认、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姜某某、鲍某某、张某某辨认出卖淫女吴某1、胡某1、刘某1;接送嫖客的被告人张某某,接送技师、给客人安排口活的被告人单某某;辨认出嫖客杜某;发布招嫖信息、名片的被告人李某;辨认出会所经营者(老板)冯某1。
2、被告人单某某辨认出接送嫖客的张某某、鲍某某,介绍卖淫项目的姜某某,发布招嫖信息、名片的李某,老板冯某1。
3、卖淫女胡某1辨认出嫖客杜某、白某,接送嫖客的鲍某某、张某某;刘某1辨认出嫖客杜某、孙某1,接送嫖客的鲍某某、张某某;吴某1辨认出接送嫖客的鲍某某、张某某;技师李某1辨认出嫖客杜某,安排其给客人做口活的单某某,经理姜某某,接送技师的张某某;葛某1辨认出安排其给客人做口活并接送其的单某某,经理姜某某,接送技师的张某某。
×××、嫖客杜某辨认出向其卖淫的刘某1、胡某1、李某1,向其介绍卖淫项目价位、办理会员的姜某某,接送其嫖娼的鲍某某、张某某,安排给其做口活的单某某;孙某1辨认出接送其嫖娼的张某某、鲍某某,卖淫女刘某1,向其办理会员、介绍卖淫项目和价位的姜某某;韩某1辨认出接送其嫖娼的张某某、介绍卖淫女的鲍某某、卖淫女吴某1;白某辨认出向其办理会员、介绍卖淫项目和价位的姜某某、接送其嫖娼的服务员鲍某某、卖淫女胡某1。
5、证人孙某2、修振典辨认租其房子的冯某1;张某辨认看房子的是李某、签合同租其房子的是冯某1。
(六)视听资料
微信语音记录证实,冯某1与姜某某通过微信语音就卖淫女的招募及逃避检查等聊天记录;鲍某某购买物品票据及找姜某某报账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姜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鲍某某、单某某、李某、代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姜某某辩护人所提其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姜某某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管理卖淫场所、组织妇女卖淫、安排服务人员接送嫖客,其行为不属组织卖淫中的从犯;其所提姜某某构成自首无事实与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张某某、鲍某某、代某某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属从犯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均在姜某某组织卖淫犯罪中各自起了帮助、辅助作用,三被告人间无管理、被管理行为,无从犯情节,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某某、鲍某某、单某某、李某、代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因五被告人所犯罪行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用缓刑,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六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鲍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罚金未缴纳。)
四、被告人单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代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上列六被告人之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未缴纳之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随案移送之姜某某VIV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吉红
人民陪审员  江世学
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徐丽丽
书记员田昆
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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