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明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席爱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0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1304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13040号
原告: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景戈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萌,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文剑,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明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969号7单元3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席爱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席爱玲,女,汉族,1954年4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明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席爱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拖欠的费用244,997.01元,并按照《嘉年华澳乐购合同》约定的支付后续费用;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8,177.50元(时间自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8月16日,按照日0.3%计算);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7日至给付逾期欠费之日的违约金;以上两项共计303174.51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嘉年华澳乐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依据原合同第七条、第九条约定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广告费、信息系统维护费、信用卡手续费、水电通讯费等费用。自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16日,被告拖欠原告上述费用【244,997.01】元,应支付给原告,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另,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发送《律师函》督促被告履行合同和支付相应费用,并相继于2017年9月26日、2017年11月9日、2018年5月25日多次发函沟通及催缴欠费,但截至现在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严重逾期。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席爱玲的起诉,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席爱玲的起诉。
被告青岛明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嘉年华澳乐购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本案原告)同意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市黄岛区的嘉年华澳乐购K区编号K-11-1、K-11-2号商铺,本商铺使用面积338.79平方米,给乙方(本案被告)经营本合同第五条所订营业项目之用。乙方在本商铺内进行(明火炉上炉)品牌之餐饮经营。合同第五条营业种类为限销售川菜、烤鱼、凉菜、酒水及面点类商品。合同第二条合同期间约定,本合同期间为5年,自乙方商铺开业日起算,商铺开业日即为合同起始日。若提前开业则以实际开业日为准。双方确认,本商铺开业日为2017年8月1日,本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止。合同第七条营业收益约定,乙方同意负担下列各项费用,租赁收益:乙方同意依月度营业额(含税),按抽成比例提取金额作为甲方租金收入。按月度计算,超过保底租金,则甲方依实际销售额提取抽成;未达到保底租金,则甲方按保底租金收取。其中第1-2年保底租金2元/平方米/日。物业管理费:1、按使用面积第一至二年以每月每平方米45元计算,每月共计人民币15245.55元整,自本合同约定之乙方开业日或乙方实际开始营业之日(以两者先到日期为准)起计算。餐厨垃圾清理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以使用面积为准)。广宣费:为维护品牌形象,提升品牌销售业绩,甲方负责营销推广活动的策划和实施,乙方同意与甲方共同承担因此发生的营销推广费用,每月计人民币800元整。大型活动双方另行协商。信息系统维护费:甲方提供乙方收款机壹台,乙方承担信息系统维护费每月计人民币400元整。水费、通讯费等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使用量(独立仪表计量)向乙方收取,或由乙方自行缴付。合同第九条结账方式约定,租金缴纳:双方同意以一个季度(三个自然月)为一个保底租金交租期,以当年度保底租金为标准季度预缴,依月度结算实际抽成收益,乙方应当在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若20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租期的保底租金。除首季度交租期为首月计租日至第三个自然月,其余季度均为三个自然月;首个交租期租金应于计租日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除首月保底租金和最后一个月保底租金按乙方当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计算,其余月份租金按自然月计算。物业管理费:首月物业管理费于起租日确定后十日内缴纳,此后,乙方需在每月二十日前缴纳下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乙方应于每月二十日前将核对无误的结算单(加盖乙方公章)送至甲方,并于每月二十日前缴纳乙方当月应承担的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各项费用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乙方逾期未缴纳租金及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应按每逾期一日0.3%缴纳逾期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抽成、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经书面催缴后仍未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业,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电、供水及封店。同时自延迟之日起,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额0.3%的违约金,逾期情形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清退该本商铺并交回甲方,乙方所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继续负有偿付未付费用及违约金的责任。
2017年8月2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公函,被告同意自2017年7月起每月结算货款对账邮箱为158×××@139.com。另,被告公司黄岛第一分公司向原告出具公函,同意自2017年8月起每月结算货款对账邮箱为414×××@qq.com。后原告于2018年1月至8月的每月5日将承租户电子账单发送至该邮箱。
2019年1月14日,本院就案件事实向案外人田泽羲进行调查询问,案外人田泽羲陈述其自被告公司成立至2018年11月9日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被告公司股东之一,于2018年11月将其持有的被告公司股权转给了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股东席爱玲。本院向田泽羲出示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田泽羲陈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请求都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证据及证明内容也没有异议,该债务也是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产生的。
截止2018年8月16日,被告公司拖欠原告2018年1月至7月各项费用本金合计244997.01元,上述费用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公函、品牌沟通函、租赁商户账单、账单发送邮件记录、询问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嘉年华澳乐购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青岛市黄岛区的嘉年华澳乐购商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费用(抽成)、物业管理费、广宣费、信息系统维护费、水费、餐厨垃圾清理费等运营费用,被告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截止2018年8月16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营业期间拖欠的费用本金244997.01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自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请求支付以欠付费用244997.0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按欠付金额的0.3%计算的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放弃并承担举证不能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明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合计244997.01元;
二、被告青岛明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2928.33元(自2018年2月21日起算至2018年8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青岛明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4997.0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 判 长  熊 敏
审 判 员  高 颖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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