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催8号
申请人:青岛君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长岛路电大综合楼5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刘俊善。
申请人青岛君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君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100051/26019010,出票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8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2月28日,出票金额100000元,收款人青岛海川劳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君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青岛君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芃芃
审判员 乔 青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姜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