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379号
原告: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东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N。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梅,江苏熙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瑞创智互联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红领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N。
法定代表人:徐方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高、巩兵,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凯瑞创智互联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高、巩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自2018年7月3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2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互联网工业方面的辅导服务。2016年8月10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服务费,然而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协议书》通知函,并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服务费,但被告至今置之不理。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派技术老师到原告公司调研,2017年7月13日被告已经出具诊断报告和蓝图,《协议书》以履行完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LM20160730001《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鉴于被告系互联网工业领域的先行者和实践者,有着丰富的互联网工业理论、实践经验,可以为传统工业转型升级提供系列解决方案,原告自愿申请购买被告基于互联网工业方面的辅导服务。服务期限自款到之日至项目发表结束。服务费20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后三日内支付。服务内容:1.被告SDE工程师前往原告工厂调研、辅导,出具诊断报告、工厂改造蓝图各一份,原告负责被告的差旅、食宿;2.原告内部人员参观被告工厂享受最低折扣;3.提供原告与被告高层就互联网工业、转型升级方面免费交流沟通的机会;4.推荐原告免费加入互联网工业联盟。
以上协议签订后,2016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20万元,被告即派出工程师团队前往原告处调研、辅导,开展前期工作。在《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于2017年3月25日又签订了《SDE项目实施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互联网+”的企业战略转型,特委托被告实施个性化定制项目。SDE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实施协议约定整个项目分三期合同,首期项目江苏贝特新中式苏作家具标杆线实施项目,即从2017年3月22日至2018年1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项目总金额60万元,分段支付。
在履行《SDE项目实施合同》中,原告支付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付款30万元。2017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基于C2M模式的“个性化定制”平台—蓝图规划及实施方案》。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SDE项目实施合同》之终止协议,约定《SDE项目实施合同》第三阶段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与被告的实际完成度,原告需再向被告支付2万元费用,并基于原告的实际经营状况,双方同意第四阶段终止实施。
2018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称:原、被告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LM20160730001《协议书》,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支付了咨询费20万元,但截止到发函之日止,被告仍未按约提供《诊断报告》及《工厂改造蓝图》。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造成原告的损失,特通知2016年7月29日《协议书》于被告收到通知函之日解除,被告返还咨询费2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018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称:双方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已经解除,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服务费20万元及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编号为LM20160730001《协议书》、中国银行付款回单、函件、邮寄凭证、签收凭证、《SDE项目实施合同》和被告提交的《基于G2M模式的“个性化”平台-蓝图规划及实施方案》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LM20160730001《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未按照《协议书》向原告提供《诊断报告》及《工厂改造蓝图》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20万元服务费并支付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认可《协议书》与《SDE项目实施合同》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协议书》是前期调研、辅导服务合同,《SDE项目实施合同》是设计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协议书》的内容构成《SDE项目实施合同》的基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签订《SDE项目实施合同》后,被告已无需向原告提交《协议书》的《诊断报告》及《工厂改造蓝图》,《协议书》实际终止了履行,《诊断报告》及《工厂改造蓝图》的内容体现在《SDE项目实施合同》实施项目中。由此可以看出,《协议书》的终止履行是双方另行签订《SDE项目实施合同》导致的结果,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不存在被告违约的事实,因此原告2018年7月3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的函,不产生导致《协议书》解除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协议书》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20万元,本院认为,《协议书》终止履行后,对于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相应服务费的数额,双方应当根据《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在诉讼中,原告要求本院根据被告提供的服务核实相应的合同价款,本院考虑到在《协议书》履行过程中,被告已经派出工作团队进驻原告公司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辅导工作,付出了一定的工作成本,且该部分工作内容构成双方之后履行《SDE项目实施合同》的基础,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服务费为10万元,原告已支付的20万元的服务费,被告应当返还1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双方在《协议书》终止后一直未确定原告应当支付的服务费数额,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凯瑞创智互联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青岛凯瑞创智互联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21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修智勇
人民陪审员 程智慧
人民陪审员 矫信德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柳可栋
(法律条文见附页)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