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
董作海,男,汉族,1964年04月0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兰,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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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斐,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悦,出生日期1995年3月17日,住所地:山东省黄岛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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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立案日期 |
2019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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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是否公开审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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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起 诉 意 见 |
诉讼 请求 |
1、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人民币1741.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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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
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青岛清保农机专业合作社在被告处投保玉米种植险,保险面积6.22亩,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31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由青岛清保农机专业合作社统一缴纳。保险合同生效后,因遭受罕见旱情导致玉米大面积绝产。2015年10月,经青岛市黄岛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和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经济区农业服务中心协同被告现场勘察,确定保险标的因灾受损。按照每亩保险金280元计算,被告应当赔付保险金1741.6元,但被告至今不履行赔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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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答辩意见 |
原告主张保险利益,应当证明系涉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证明玉米亩数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手续。每亩赔偿标准为280元。原告起诉的时效已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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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的 事 实 |
保险 关系 |
2015年7月30日,青岛清保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投保人与被告签订了政策性种植保险合同,投保被告当日签发保单,确定89户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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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身份 |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公示合作社投保的被保险人清单,出险后,合作社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11日之间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报送被保险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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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 |
该户承包耕地面积3.66亩,投保玉米亩数为6.22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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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事故 |
查勘 |
2015年9月份,胶河地区发生旱情,2015年10月,黄岛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和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经济区农业服务中心协同被告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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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 |
查勘后,确定六汪镇玉米的减产比例为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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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 标准 |
每亩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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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经过 |
2015年,被告按照每亩280元赔付了9272.50亩自交保费农户;之后又陆续根据本院生效判决对齐家庄、栾家庄、芹口村、屯里集等村农户进行了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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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理 由 |
涉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作为保险人起诉于法有据。庭审查明原告投保亩数为6.22亩,按照每亩赔付280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41.6元,被告辩称诉讼时效经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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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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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主文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价以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作海保险金174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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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责任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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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费用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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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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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
审 判 员 吕莉莉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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