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美英、陈丰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19-05-05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民特34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民特34号
申请人:董美英,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被申请人之妻。
申请人:陈丰铠,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珍,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洼里村538号乙,现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董美英的长媳,陈丰铠的长嫂。
被申请人:陈希央,男,194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董美英、陈丰铠申请宣告陈希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董美英、陈丰铠申请:法院依法宣告陈希央死亡。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陈希央因出海打渔作业于2013年10月19日在黄龙庄海域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至今已经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宣告陈希央死亡。
经查,下落不明人陈希央,男,194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系董美英之夫、陈丰铠之父。
现申请人董美英、陈丰铠诉讼来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希央死亡。即墨市公安局黄龙庄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录、黄龙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陈希央的妹妹陈春英及宗族弟兄陈希维签字确认的证明,证明被申请人陈希央于2013年10月在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5月3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陈希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希央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另,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本案中陈希央于2013年10月下落不明至申请人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陈希央死亡已满4年。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希央死亡。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50元,共计550元,由申请人董美英、陈丰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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