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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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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会,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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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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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会的哥哥王某租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地下室,开设××足疗店,通过网络发布卖淫招嫖信息,安排王会负责××店内日常管理,由王会负责接听电话、介绍卖淫女给客人、收取嫖资,后王会独自经营该足疗店并继续承租该房。 2018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会介绍、容留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足疗店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刘旭东卖淫。 2018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会容留阿某作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足疗店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于永刚卖淫。 后被告人王会被抓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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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容留、介绍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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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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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王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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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会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会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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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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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会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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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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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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