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容留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2019-04-2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422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42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会,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83号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会的哥哥王某租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地下室,开设××足疗店,通过网络发布卖淫招嫖信息,安排王会负责××店内日常管理,由王会负责接听电话、介绍卖淫女给客人、收取嫖资,后王会独自经营该足疗店并继续承租该房。

2018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会介绍、容留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足疗店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刘旭东卖淫。

2018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会容留阿某作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足疗店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于永刚卖淫。

后被告人王会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容留、介绍卖淫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会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会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会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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