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红诉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要素式民事判决书

2019-04-2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5283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19)鲁0203民初5283号

原告

顾红,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尧虹,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臧远佳,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61UE3W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4月28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

请求

1、解除顾红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的《会员协议》;2、凯普菲公司返还6188元;3、诉讼费由凯普菲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顾红于2018年9月15日在凯普菲公司DF健身房购买价值6188元为期两年的健身卡,未开卡使用。凯普菲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张贴通知闭店至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意见

协议均认可,费用应从入会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入会

时间及证据

2018年9月15日签订《会员协议》

期限

单人健身卡两年

健身卡金额

6188元

残值情况

单人健身卡剩余603天,残值5112元。

顾红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签订的《会员协议》合法有效,顾红已按照约定交纳费用,凯普菲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现凯普菲公司不再正常经营,顾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未接受服务期间费用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返还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时间予以结算。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裁判主文

一、解除顾红与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

二、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顾红5112元。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由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 陈 明

 

二O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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