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歌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19-04-29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民催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催5号
申请人:青岛浩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青岛北部工业园龙泉河三路北、凤凰山一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蓬勃,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浩歌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浩歌服饰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400051/23464477,出票人青岛锦纬时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5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0月22日,出票金额50000元,收款人青岛天纶制衣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浩歌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青岛浩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芃芃
审判员  乔 青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晓慧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