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1380号
原告:纪某,女,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明,青岛市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纪某与被告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老伴于2007年去世后,原告单身至今。原告生有两子,即王某2、王某,均已工作单过。多年前原告将其唯一住房出售分文未留,将房款分与两个儿子,以尽其作为母亲的微薄力量,希望能帮助到两个儿子。此后原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直至2017年11月政府给其分配了公租房。原告年轻时动过大手术,身体一直不好,现年事已高,××,而两个儿子常年不上门看望原告,电话联系也寥寥,原告倍感伤心。原告的工资收入除了负担公租房房租、物业费、供暖费和基本的生活花费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医药费用,已保证不了正常的生活开支,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某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纪某与已故丈夫王某1育有二子,即王某2、王某。原告纪某月退休金2600余元,每月向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交纳公租房租金849.8元,此外,原告称其身体不好,除生活开支还要支付医疗费,退休收入不足以负担各项费用。庭后,被告表示其现失业,孩子尚未成年,需要支付房贷、社保费用,生活艰难,希望法院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子女孝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原告系被告的生身母亲,对被告有养育之恩。现原告年事已高,仅靠退休金收入,不足以负担其生活、医疗等费用。被告作为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关于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的数额,应依据本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求和实际经济状况并考虑被告的负担能力来确定。原告的其他子女虽然没有作为被告参与赡养诉讼,本院在决定被告的赡养费用时也应一并考虑原告其他子女应当承担的份额。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向其给付600元赡养费,数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被告每月负担原告赡养费400元较为适宜。
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自2019年4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纪某赡养费400元,于每月的28日之前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珍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