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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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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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638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鲁xxxx五菱牌面包车沿青岛市黄岛区三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崖路路口南侧,与薛晓东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处警交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廖某某有饮酒嫌疑,经现场对廖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抽取血液检测,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属醉酒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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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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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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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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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廖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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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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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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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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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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