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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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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05年8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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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职检刑诉〔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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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2月10日23时,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即墨区岙蓝路龙山街道办事处高某某经营的情趣用品店内,撬开房顶石膏板钻入屋内,盗窃电脑显示屏1个、银色包装飞机杯1个、黄山牌香烟4盒、避孕套2盒、男性卫裤1条、玛咖补品1盒。 2018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即墨区岙蓝路龙山街道办事处高某某经营的情趣用品店内,采取工具撬盗、撬开房顶石膏板钻入屋内方式,盗窃自动售货机内人民币2 370元、电脑主机1台、TP-LINK路由器1个、海康威视监控主机1台、黄山牌香烟2盒。 经鉴定,以上两次盗窃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 116.81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被抓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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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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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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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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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鉴于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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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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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4 486.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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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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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周 吉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徐 丽 丽 书 记 员 田 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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