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瀚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青岛鑫恒发物流有限公司、孙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4-2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2民初7320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初7320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3137504K。
负责人:刘学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忠,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北关工业园山东道西头。
法定代表人:孙明连。
被告: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园五路。
法定代表人:吕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俭,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吕允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伟,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瀚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晓琪。
被告:孙森,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胶州市。
被告张响婷,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胶州市。
被告:路卫东,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王凤荣,女,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青岛鑫恒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胶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波。
被告:孙明连,男,汉族,1951年1月16日出生,住胶州市。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与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泰钢结构)、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电力)、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青科技)、青岛瀚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青岛鑫恒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发物流)、孙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城资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忠、泰瑞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俭、鲁青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伟到庭参加了诉讼,鲁泰钢结构、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陆卫东、王凤荣、恒信发物流、孙明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城资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鲁泰钢结构偿还长城资产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2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4日,此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长城资产对孙森提供抵押的房地产(胶私变不动产权第5823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长城资产对鲁泰钢结构提供抵押的钢结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4.长城资产对鲁泰钢结构、鑫恒发物流提供抵押的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5.长城资产对孙森、孙明连提供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泰瑞电力、鲁青科技、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对鲁泰钢结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由上述鲁泰钢结构、泰瑞电力、鲁青科技、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鑫恒发物流、孙明连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6日,鲁泰钢结构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以下简称潍坊银行)签订编号2017年0526第3号、2017年0526第4号、2017年0526第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长城资产向鲁泰钢结构分别发放借款100万元、200万元、700万元,借款期限均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后潍坊银行发放贷款,金额共计1000万元。
2017年5月18日,鲁青科技、瀚洋电力与潍坊银行签订编号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鲁泰钢结构于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在潍坊银行处发生的全部债务在1500万元本金余额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孙森、张响婷分别与长城资产签订编号2017年0428《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鲁泰钢结构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在潍坊银行处发生的全部债务在20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5月26日,泰瑞电力、路卫东、王凤荣分别与潍坊银行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鲁泰钢结构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在长城资产处的全部债务在1000万元的本金最高限额范围内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5月23日,鑫恒发物流与潍坊银行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鑫恒发物流提供抵押物汽车(鲁BR22J8)为鲁泰钢结构在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的债务在7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日,鲁泰钢结构与潍坊银行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鲁泰钢结构提供抵押物汽车(鲁B6LD27、鲁BD937Y、鲁BUB777)为其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在潍坊银行处的全部债务在102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7年5月18日,孙森与潍坊银行签订编号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孙森提供胶私变不动产权第58233号为鲁泰钢结构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的全部债务在235万元本金余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张响婷为孙森的共同抵押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7年5月22日,鲁泰钢结构与潍坊银行签订编号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鲁泰钢结构提供抵押物钢结构厂房为其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在潍坊银行处全部债务在780万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5月18日,孙森与潍坊银行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提供质押物股权为鲁泰钢结构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在潍坊银行处的全部债务在1900万元本金余额限额内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孙明连提供质押股权为鲁泰钢结构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在潍坊银行处的全部债务在100万元本金余额限额内提供质押担保。
后鲁泰钢结构、泰瑞电力、鲁青科技、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鑫恒发物流、孙明连逾期还款。潍坊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长城资产,并于2018年12月10日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给了包括鲁泰钢结构、泰瑞电力、鲁青科技、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鑫恒发物流、孙明连在内的相关债务人。
泰瑞电力辩称:1.我们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时间是在潍坊银行起诉我方之后,我们认为只有债权转让送达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长城资产起诉我方,主体资格不适当;2.我们要求审查一下其他鲁泰钢结构、泰瑞电力、鲁青科技、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鑫恒发物流、孙明连还款的情况和利息计算方式;3.依照担保法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对物的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我方作为保证人,应当在以抵押物偿债完毕后,再承担保证责任;4.要求长城资产出示提前收回借款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鲁青科技辩称:同泰瑞电力的答辩意见。补充一点,我方曾向潍坊银行偿付过100万元,对这100万元存在争议,需要长城资产举证。
鲁泰钢结构、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陆卫东、王凤荣、恒信发物流、孙明连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5月26日,鲁泰钢结构(甲方)与潍坊银行(乙方)签订编号2017年0526第4号、2017年0526第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长城资产向鲁泰钢结构分别发放借款200万元、700万元,借款期限均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借款利率按年利率7.2%执行,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进行调整。按月计息并付息,到期还本。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当日,潍坊银行向鲁泰钢结构发放了两笔贷款共计900万元。
二、2017年5月18日,潍坊银行(乙方)与鲁泰钢结构(甲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甲方承诺将孙森位于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X号楼X单元XXXX户(胶私变不动产权第58233号)抵押给乙方。乙方同意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为甲方办理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235万元的融资。
同日,孙森(抵押人、甲方)与潍坊银行(抵押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方以其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X号楼X单元XXXX户(胶私变不动产权第58233号)房产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在235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潍坊银行与孙森就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三、2017年5月22日,潍坊银行(乙方)与鲁泰钢结构(甲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甲方承诺将鲁泰钢结构位于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道西头钢结构厂房抵押给乙方。乙方同意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为甲方办理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780万元的融资。
同日,鲁泰钢结构(抵押人、甲方)与潍坊银行(抵押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方以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道西头钢结构厂房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在78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潍坊银行与鲁泰钢结构就上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道西头钢结构厂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四、2017年5月23日,潍坊银行(乙方)与鲁泰钢结构(甲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甲方承诺将鲁泰钢结构拥有的鲁BXXXXX、鲁BXXXXX、鲁BXXXXX汽车抵押给乙方。乙方同意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为甲方办理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102万元的融资。
同日,鲁泰钢结构(抵押人、甲方)与潍坊银行(抵押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方以鲁BXXXXX、鲁BXXXXX、鲁BXXXXX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在102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同日,鲁泰钢结构与潍坊银行就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五、2017年5月23日,潍坊银行(乙方)与鲁泰钢结构(甲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甲方承诺将鑫恒发物流的车牌号为鲁BXXXX车辆抵押给乙方。乙方同意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为甲方办理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70万元的融资。
同日,鑫恒发物流(抵押人、甲方)与潍坊银行(抵押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方以鲁BXXXXX车辆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在7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同日,潍坊银行与鑫恒发物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六、2017年5月18日,孙森与潍坊银行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孙森将股权质押给潍坊银行,担保的主债权期间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在19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2017年5月24日,孙森与潍坊银行就孙森在鲁泰钢结构持有的股权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七、2017年5月18日,孙明连与潍坊银行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孙明连将股权质押给潍坊银行,担保的主债权期间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在1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2017年5月24日,孙明连与潍坊银行就孙明连在鲁泰钢结构持有的股权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八、2017年5月18日,鲁青科技(保证人、甲方)与潍坊银行(债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在15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其与鲁泰钢结构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7年5月18日,瀚洋电力(保证人、甲方)与潍坊银行(债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在15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其与鲁泰钢结构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7年5月18日,孙森(保证人、甲方)与潍坊银行(债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在20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其与鲁泰钢结构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7年5月18日,张响婷(保证人、甲方)与潍坊银行(债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在20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其与鲁泰钢结构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7年5月26日,瑞泰电力(保证人、甲方)与潍坊银行(债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在10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其与鲁泰钢结构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7年5月26日,路卫东(保证人、甲方)与潍坊银行(债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在10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其与鲁泰钢结构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7年5月26日,王凤荣(保证人、甲方)与潍坊银行(债权人、乙方)签订2017年0428第1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在10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其与鲁泰钢结构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九、2018年11月27日,长城资产与潍坊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截至基准日2018年9月21日,鲁泰钢结构贷款余额700万元、200万元;利息30.28万元、8.65万元。潍坊银行将其对鲁泰钢结构的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
2018年12月10日,潍坊银行与长城资产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潍坊银行将对其债务人及担保人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长城资产。
十、长城资产称经与潍坊银行核实,鲁青科技曾向潍坊银行偿付过的100万元已经用于偿还了编号2017年0526第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不在债权转让的范围内。
本院认为,潍坊银行与鲁泰钢结构、泰瑞电力、鲁青科技、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鑫恒发物流、孙明连所签订的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潍坊银行依约向鲁泰钢结构发放了贷款,鲁泰钢结构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所涉抵押、质押均依法登记设立,潍坊银行有权依法实现其抵押权、质押权。潍坊银行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且双方向债务人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鲁泰钢结构、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陆卫东、王凤荣、恒信发物流、孙明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偿还截止至2018年9月21日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38.93万元以及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为基数,具体按照合同约定);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对孙森提供抵押的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X号楼X单元XXXX户房产(胶私变不动产权第58233号)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2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道西头钢结构厂房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辆鲁BXXXXX、鲁BXXXXX、鲁BXXXXX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0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青岛鑫恒发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辆鲁BR22J8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孙森提供质押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孙明连提供质押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瀚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52元,由鲁泰钢结构、泰瑞电力、鲁青科技、瀚洋电力、孙森、张响婷、路卫东、王凤荣、鑫恒发物流、孙明连共同负担73847元,长城资产自行负担8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斐
人民陪审员  孙立群
人民陪审员  易志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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