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17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409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40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姜某,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刑检刑诉[2019]264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姜某于2019年1月18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被查获,被告人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浩业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检测,被告人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姜某于2019年4月1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 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红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