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职检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8日、4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11月1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某地下停车场内,用石头将被害人宋某1停放的汽车左后侧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
2、2018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某地下停车场内,持破窗器先后将被害人江某、王某、何某、宫某1停放的汽车玻璃砸碎,分别从车内盗窃现金600元、200元、100元、160元及江某标注密码的银行卡一张。当日,赵某某从该张银行卡内取走现金13300元。
3、2018年1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某地下停车场内欲行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严某、魏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1、江某、王某、何某、宫某1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损毁车辆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在盗窃中使用破坏性手段,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宋某1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江某人民币139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宫某1人民币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姜 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曲骏宇
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