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16438号
原告:山东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咸家社区红光大街3457号。
法定代表人:苏美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永峰,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东草夼村。
法定代表人:胡顺兴。
原告山东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饲料款238762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10月起购买原告的饲料,2017年1月6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饲料款538935元。2017年1月1日后被告又购买原告饲料124392元,累计付款424565元。截止到2018年2月13日,被告累计欠款238762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双方于2017年1月6日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应付原告货款金额为538935元。对账后,原告于2017年又向被告供应饲料共计金额为93792元。同时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2月9日,原告又向被告供应饲料金额为30600元,在原告提交的入库单上有被告养殖部经理吕清光的签字。对账后被告共计向原告付款424565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8762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对账函、入库单、增值税发票、证人证言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未付清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3876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放弃并承担举证不能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87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 判 长 熊 敏
审 判 员 张成镇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