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喜先、江秀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9-04-15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特15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特15号
申请人:刘喜先,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江秀美,女,193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代理人:刘寿先,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人刘喜先申请认定江秀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喜先称,其与江秀美系母子关系。江秀美现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一直由其照顾生活,请求法院认定江秀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江秀美的监护人。
刘寿先称,江秀美系其母亲,2011年患小脑萎缩,2015年病情加重,现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平时随刘喜先一起生活,由刘喜先照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江秀美,女,193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刘喜先和代理人刘寿先之母。本院根据刘喜先的申请,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江秀美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对江秀美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后认为,江秀美符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的“血管性痴呆”的诊断。目前江秀美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完全没有认识、分辨能力,也没有保护自己民事权利和行使民事义务的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江秀美育有五子,长子刘学先,次子刘福先,三子刘禄光,四子刘寿先,五子刘喜先。江秀美平时随刘喜先居住,由刘喜先照顾其生活。现刘喜先申请指定其为江秀美的监护人,刘寿先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亲属、邻居及基层群众组织的调查以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江秀美无民事行为能力。
江秀美平时随刘喜先居住,由刘喜先照顾其生活,现刘喜先申请指定其为江秀美的监护人,其他亲属亦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秀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喜先为江秀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温洪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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