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1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67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7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系青岛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秀珍,山东东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赵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手机QQ(昵称:事事难预料,qq号:24×××71)加入“唐岛湾夜生活”群内(群号码522××××6184,群内成员308),后多次观看并传播淫秽小视频。
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QQ(昵称:事事难预料,qq号:24×××71)在名称为“唐岛湾夜生活”的QQ群内以链接的形式发布淫秽视频多部,尚能正常播放的共114部,经鉴定其中83部为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2019年1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涉嫌在网上传播淫秽视频的王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抓获,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传唤至长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系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欧晓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崇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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