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苏久双对指控事实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1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38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苏久双,曾用名苏景江、苏梦哲,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孙文学

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4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苏久双至青岛市市北区某地下停车场电梯口处,盗窃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BXXXXX银灰色(后被苏久双改装成蓝黑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00元。

2019年1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苏久双至青岛市市北区某地下停车场C318对面位置处,盗窃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BXXXXX白色双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8元。后被告人苏久双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苏久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苏久双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盗摩托车已缴获发还给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苏久双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久双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苏久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盗摩托车已缴获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苏久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苏久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车牌二个、鞋一双、摩托车二辆、棒球帽一顶、螺丝刀一把,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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