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永升、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9-04-1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行终25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2行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永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莱西市蓬莱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淑玲,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西市北京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姜水清,市长。
上诉人解永升因诉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行初96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解永升系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村民。2018年3月5日,解永升向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验收报告的信息”等信息。2018年4月13日,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作出答复,内容为:“经我处检索查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解永升不服,向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莱西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西政复决字【2018】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的上述答复行为。解永升还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前提是政府信息确实客观存在。本案中,解永升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答复;判令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重新答复;撤销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此,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本案争议的关键,综合双方所举证据,不能得出解永升所申请政府信息由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结论,解永升亦没有提供该政府信息由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相关线索,故法院不能作出责令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判决,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审查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解永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解永升负担。
上诉人解永升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系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331号村民。为了解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相关信息,上诉人于2018年3月5日依法向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作出答复称,经我处查询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但是依据《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规定,涉案信息是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责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行验收过程中必须制作获取并保存的信息,被上诉人却声称该信息不存在,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行政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没有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直接就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明显违法。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违法。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行初96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水集信息公开[2018]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依法责令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答复;4、依法撤销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复决字[2018]70号行政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已经质证,并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收到上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了查询调查。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查询函、调查笔录及负责查询的水集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出具的查询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并没有查询到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综上,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已尽到了检索和说明义务,其据此告知上诉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本案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无不当。2、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解永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国宁
审判员  林 桦
审判员  刘力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管筱笛
书记员   王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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