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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
姓名 |
张某 |
出生日期 |
1990年9月19日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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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文化程度 |
大专 |
职业 |
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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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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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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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所受法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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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2018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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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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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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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5月2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鲁B7K71B小型轿车至至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与红柳河路西侧被查获。民警发现张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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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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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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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意见 |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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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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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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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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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起算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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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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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惠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振勇 书记员 尹珊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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