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8508号
原告:李淑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系李淑珍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卫,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萍。
被告:何红。
被告:何泳。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青岛崂山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淑珍与被告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李淑珍于2018年9月18日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请求追加何红、何泳为本案共同被告。何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鲁0203民初85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何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何泳不服该裁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鲁02民辖终6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和2019年4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李淑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徐红卫,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前本院要求何萍、何红、何泳本人到庭,但三被告均未到庭,李淑珍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徐红卫,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淑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淑珍的毕生积蓄由三被告使用,2018年5月26日,李淑珍与女儿们的养老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所借原告的款项20万元由何萍即刻归还,但其至今毫无还款之意。在调解过程中,三被告否认协议书的客观性。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李淑珍称何红向其借款13万元,何萍借款77000元,故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何红偿还借款123000元,何萍偿还77000元,何泳对20万元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何萍辩称,李淑珍根据养老协议诉称其借款20万元与事实不符。2018年5月26日,李淑珍与女儿协商签订了一份养老协议,该协议并未载明何萍向李淑珍借款,只是协商李淑珍有20万元余款准备借给何萍买房子,但是何萍没有收到该20万元。协议签订一周后,三女儿何芳趁值班时在其他姐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淑珍接回自己家,此后李淑珍的一切行为均按照何芳的旨意办理,至今何萍也未取得该20万元借款。何萍于2018年5月从李淑珍银行卡中支取77000元,该款项是李淑珍自愿赠与何萍的,并非借款。
何红、何泳共同辩称,本案审理期间,李淑珍追加其二人为被告参加诉讼,但二人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两被告既未向原告借款,也未花原告的钱款,原告将二人追加为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三被告对李淑珍提交的养老协议书、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七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淑珍育有四女,长女何红、次女何泳、三女何芳、小女何萍。
2018年5月26日,李淑珍书写养老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何芳同意李淑珍随其居住,其他女儿交纳赡养费及探望老人等问题。协议第三条写明:“我在女儿处的存款20余万元(包括欠条)取出给我,作为我看病住医院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备用金,由我自己保管。如果在我百年之后有剩余或不够,均有四个女儿均分或均摊。”何红、何泳、何萍在协议书下方签字确认。
养老协议书签订后,何泳于2018年5月29日向李淑珍账户转款1500元,2018年7月4日转款24500元,共计26000元。之后李淑珍在养老协议书中备注“现收回现金26000元,余20万现金借给何萍,待何萍收回现金时立即归还”。
2018年6月5日,何红与李淑珍、何红三姨父通话协商20万元备用金的问题,何红对三姨父说:“……我妈这就拿出这张纸来,等于说5月26号就写好了,写的这些条条,写的这些条条以后,这个钱是怎么就是在文晓(何萍)这儿,因为一开始我也买房子的时候借我妈的钱了,后边这不是因为老小,她这里边有个过程就不在这说了,她当时钱凑不起来,我当时跟俺妈说,我说我借你的钱是按照理财最高的给你,后来我们就共同给老小的房子借钱的过程中,我这不借她钱,我给老小借了11万,后来说要这样的话,老小说你等于还给妈,我一块给妈写个借条。最早的时候我妈的钱在小芳那儿,后来小芳闹离婚的时候我妈就把钱弄到小泳那儿。这里边我妈的钱除了给小芳的30万元以外,在小泳这里当时说手头里现在的包括借的,小泳说有226000。那天我们就在说,小泳说妈有现金在我这还有19000……她(何泳)说现在妈这应该是226000,我说这样的话我给你打过去7000,这样先把这个26000,这不是226000吗,先把这26000就是给妈做一个储备金打到她的卡上,这个20万老小写张借条……”
2018年7月8日,李淑珍、何泳、何芳通话有如下内容:
李淑珍:你大姐说借条都在你那了,那么你把那个借条都给我。
何泳:对,妈实话说以前是不是你同意借给她的,你借给她了就是顶13万。当时你的钱就都放在我这来,那么借给她的钱我说是借妈的钱,人家写的是借你的钱。那么到最后老小用钱的时候,她就没办法,想办法借她也得借,她得借给老小,那就成老小借她的,那么当时是不是让老小给你写个条,是不是这样妈?
……
何芳:妈说她想把你们借她的钱都拿回来,她拿到她自己手里头,她是这样想的。
何泳:现在26000打过去了,本来是就顶我借的19000,19000上头既然是这样,那你加上完了。
……
何芳:现在妈也说了,她说这个当时是大姐借她的钱,就大姐还,老小借她的钱老小还,妈不认可都是老小借的。
何泳:那这个我,这个东西咱能当面说就在当面说,你希望我把这话传给大姐?
何芳:你就传给她就行了……
后何红向李淑珍发送微信:“妈您好!小泳已跟我说了你们打电话的事情,现在我不想说别的,只说一事。借钱立借据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当时我借您钱的时候您是委托老二保管您的钱款,我给您打了借据直接放在老二那里当时都跟您说过。前期老小买房急用钱,咱们一家人(除老三外)又一起帮她筹款,之所以把我借您的钱转嫁给老小,我在外面借款付息,不就是咱共同帮老小渡过难关吗?这整个过程您都是清楚的,怎么现在又出来什么律师、还款利率……您是学财务专业的,你能去做借一份钱立两个借据的事吗?……”
2018年7月12日,何红、何泳、何芳、何萍及李淑珍的谈话录音有如下内容:
何芳:妈去咨询了,就是说咱们这个协议不正规,要写个正规的协议,你们再看看。再就是欠条,个人写个人的欠条。
何红:什么个人写个人的欠条?
何芳:你不是借妈的钱吗?
何红:我是借妈的钱。
何芳:你借妈的钱,你就写,何萍借的何萍写。
何红:就因为为了何萍,为了文晓(何萍)这个事的时候,这没有办法,我这现去给她借的钱。
何芳:你借的你跟她要,她借的她写,你借的你写。
何红:我把当时那个给妈写的借条给你,你都把它毁了不是?
何泳:对呀,这已经弄清了,当时不就叫老小写吗。
何芳:那个毁了就毁了,重新写一个,借款的还款的都有个期限,写明白了就行了。
……
何芳:你现在不写这个借条是不是?
何红:我现在不写。
何芳:那你借妈的钱怎么说?
何红:我借妈钱,我该还的还了。
何芳:你还谁了?你现在说还给谁了吧?你还给谁了?
何红:我还给老小了。
……
李淑珍:你二姐叫我把钱借给你,我上头那有77000。
何萍:行,我借你77000。然后大姐那边的,大姐钱回来,大姐本来想先还给你,是不是先给我使?这不就是因为觉得你是我妈,借别人的还得给人利息,借你的可以先不用给利息,不就是因为这个吗才借的。
庭审中,何红称多年来其不断向李淑珍借款同时陆续还款,现已全部还清,借款数额记不清楚,其从未出具过借条,录音中提到的借条是根据李淑珍的意思故意说给何芳听的。关于在微信中提到“将借款转嫁给老小”一事,何红解释称其准备将借李淑珍的款项转嫁给何萍,故与李淑珍协商,但后来其已将借款还给了李淑珍,故未实际转嫁给何萍,但对借款及还款的金额均记不清楚,亦无还款证据。何泳对其在录音中提到“何红向李淑珍借款13万元”一事解释称,其不清楚何红借款的事情,借款金额亦不知情,录音中是跟李淑珍随便说的。何萍对录音及微信中提到的“何红的借款转嫁给何萍承担”的说法有异议,称不知借款转嫁一事,不同意承担何红向李淑珍的借款,亦未向何红借款。其从李淑珍银行卡中提取的77000元系李淑珍的赠与,而其在录音中承认借款是考虑到母女关系,顺着李淑珍的意思说的。
诉讼过程中,李淑珍称其主张何泳对2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系基于何泳保管其全部的钱款和借据,但一直未给付原告,诉讼过程中亦未依据客观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故何泳有义务在其他债务人未还款的情况下连带偿还该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何红是否向李淑珍借款13万元未还。2.何萍从李淑珍银行卡中提取的77000元系赠与还是借款。3.何泳应否对2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其一,何红在录音及向李淑珍发送的微信中多次承认向李淑珍借款,庭审中亦承认向李淑珍借过款,故对其曾向李淑珍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其二,关于借款数额问题。何泳在录音中称何红向李淑珍借款13万元,对此本院认为,何泳保管李淑珍的钱款,何红的借款系从何泳处取走,且录音中何红与何泳均认可何红曾就该笔借款出具过借条并放在何泳处,故何泳对借款金额应当清楚。其在庭审中称对借款金额不清楚,13万元是随便一说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本院不予采信。录音中亦提到何泳确认为李淑珍保管的钱款及借条共计226000元,这与李淑珍书写并由三被告签字确认的养老协议书中列明的数额相吻合,而13万元与何萍提取的77000元,以及何泳在录音中提到的19000元之和,恰为226000元,故本院对何泳所称的何红的借款金额为13万元予以确认。其三,关于13万元是否应由何红向李淑珍偿还的问题。庭审中何红主张其已将全部借款归还给了李淑珍,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而其在录音及微信中提到的将借款转嫁给何萍一事,何红在庭审中明确予以否认,称并未转嫁,何萍亦不予认可,并称从未自何红处借款,现债权人李淑珍同样不予认可,故该借款仍应由何红向李淑珍偿还。何红与何萍之间的款项纠纷可另行处理。
关于焦点二,何萍主张77000元系李淑珍的赠与,但未举证予以证明。现李淑珍不予认可,且李淑珍已在养老协议书中写明20余万元应当由女儿归还,三被告均签字确认,故何萍主张该款项系赠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何萍在录音中承认77000元系向李淑珍的借款,其关于该陈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该笔款项本院认定为系何萍向李淑珍的借款。
关于焦点三,根据何红及何泳在录音中的陈述,何泳处有李淑珍的现金19000元,但该款项何泳已经返还给李淑珍,李淑珍亦在养老协议书中确认收到。现李淑珍所诉的20万元款项何泳并未实际使用,李淑珍仅依据何泳保管其钱款且未及时向其交付借条为由,要求何泳对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何红、何萍均与李淑珍存在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李淑珍要求二人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要求何红偿还借款123000元,何萍偿还借款77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李淑珍要求何泳对2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淑珍借款123000元;
二、被告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淑珍借款77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淑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共计5920元,由被告何红、何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 洁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徐振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