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民初9691号
原告:邓吉浩,男,汉族,1991年3月7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健,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介刚,男,汉族,1974年3月3日生,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邓吉浩诉被告祝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宗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梅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违约金1080元,合计8408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多笔用于生意周转,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手机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形式多次给被告打款,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一直催要,后经原告与被告对账,截至到2018年8月23日,被告共计欠原告83000元借款本金,并约定2018年9月23日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现被告仍然拒绝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份开始,原告陆续用支付宝转账、手机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形式多次给被告打款共计83000元。原被告于2018年8月23日写下欠条,约定2018年9月23日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延期被告将付违约金100元一天。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支付款项。因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还款被告将付违约金100元/天利率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应该按照年息24%的利率计算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祝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梅香借款人民币83000元及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24%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2元,共计1902元,由被告祝介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 吕良敏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