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08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222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22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世刚,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莒县。2005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世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仲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柳忠晓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185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14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杨世刚饮酒后驾驶鲁Lxxxx小客车沿城阳区安顺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村桥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提取的杨世刚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26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世刚于2019年4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杨世刚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世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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