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0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695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95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现租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44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灵山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盛客隆东侧,与顺行王某驾驶的鲁UXXXXX号小型轿车相刮撞,致两车受损,黄某某驾车逃逸,后在文化家园停车场被警察查获。经现场对黄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213mg/100ml。后经对黄某某抽血检验,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赔偿,本眼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郑路川

书 记 员 薛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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