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01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刑初4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4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洋,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晶晶,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晶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洋伙同王某1(已判刑)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租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X号X号楼X单元XXXX户,通过微信纠集参赌人员陈玉某、汪子某、马某2、韩某2、徐崇某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王洋、王某1负责赌场管理、分发筹码、收款等,从中抽头盈利,共计获利约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王洋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洋系从犯、初犯、偶犯,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返还、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王洋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电话查询记录、证人王某1、陈某、汪某、马某1、韩某1、徐某、王某2的证言、指认筹码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见证人情况、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洋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洋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案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麻将、筹码、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国峰
人民陪审员  管家才
人民陪审员  卓晓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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