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可利与殷庆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4-0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534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5349号
原告:崔可利,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被告:殷庆凤,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三楼。
负责人:贾斐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崔可利与被告殷庆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可利,被告殷庆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可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损及停运损失共计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7日,原告驾驶鲁B×××××号车与被告殷庆凤驾驶鲁B×××××号轿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殷庆凤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000元、误工费1500元,共计3500元。鲁B×××××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殷庆凤辩称: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7日18时40分许,被告殷庆凤驾驶鲁B×××××号轿车载杨心声沿双珠路由东向西行至双珠路“维克超市”处,与崔可利驾驶鲁B×××××号车沿双珠路由东向西直行时相撞,致两车受损,杨心声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殷庆凤负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期限均自2018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8日,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鲁B×××××号车登记车主为原告崔可利,原告用该车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运输业务。
被告殷庆凤在开庭时陈述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告知被告殷庆凤停运损失不予赔偿。
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将车辆损失2000元支付给被告殷庆凤,被告殷庆凤当庭将2000元支付给原告。
本院曾经委托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网约车鲁B×××××号日营运额进行鉴定,得出结论为271元/天。
对上述事实,本院已经核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崔可利驾车与被告殷庆凤驾车载杨心声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杨心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殷庆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本院开庭调查核实,认为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鲁B×××××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因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
根据原告的修车费用和修车部位,本院酌定原告的修车时间为3天。原告从事网约车服务,参照本院委托的其他网约车的鉴定报告,原告的停运损失应确认为813元(271元/天×3天)。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就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8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崔可利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81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崔可利;账号:62×××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岛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5元。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0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15元(户名:崔可利;账号:62×××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岛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韩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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